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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检察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

时间:2022-06-28 人气: 作者: 朱以山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检察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

——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民情民意网发出的《情况反映、调查及征求意见函》被认真回应

2022年6月27日下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对给陈守才发来短信,全文如下:

【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陈明芹、陈守才、朱以山:您好!您的来信材料已收悉。经审查,从现有材料看,您反映陈明芹不构成犯罪的问题,因本案正在二审阶段,请您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辩护意见;对于您提出的要求追究×××、×××等人刑事责任的问题,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请您向公安机关反映。


事情的起因是我们在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了《七年未了的合同诈骗案——是办理此案的司法人员无能还是另有不可告人的隐情》〖调查暨征求意见稿〗一文,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中央领导关于构建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讲话精神,将材料送达齐齐哈尔市有关办理此案的司法机关和单位,同时抄送了有关政法委,目前,齐齐哈尔市检察院是此案二审的公诉机关。他们在认真研读之后给我们做了回应,并具体指明了需要做的事情。

齐齐哈尔市检察院这次是第三次出庭二审程序支持公诉机关。早在2016年第一次二审开庭审理此案的时候,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就考虑此案应当属于单位犯合同诈骗罪,

他们早在2016年6月28日二审开庭审理此案的时候,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张伟在《上诉案件出庭检察员意见书》中就认为:

“首先,……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公司的行为,张立峰、孙广军等人的诈骗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事实不清。……

其次,关于本案的赃款去向,原审法院已经认定赃款去向是用于分公司的建设或偿还个人欠款等,那么本案定性是合同诈骗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或定性为普通诈骗认定不清。”

并建议发回重审。

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按照这一意见书,撤销了梅里斯法院作出的(2015)梅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的审判始终是高度重视的,也正是由于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才导致梅里斯法院遗漏被告人的判决没有最后生效。

在此之前,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区分局曾经对我们的函调率先作出了回应的。参见《黑龙江齐齐哈尔:梅里斯分局高度重视民情民意网的函调》一文。

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是我们政法机关办案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我们有理由深信,在齐齐哈尔市检察院的监督之下,此案一定能够得到公正审判。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