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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和政府,究竟谁该给当事人一个说法?

时间:2022-07-03 人气: 作者: 朱以山

法院和政府,究竟谁该给当事人一个说法?

——浙江丽水受理55人集体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近日,浙江省丽水市行政复议局作出丽政复(2022)36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决定依法受理金丽珍等55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起因是龙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供销社)2003年在原龙泉市竹柴炭公司改制过程中,将原龙泉市竹柴炭公司的集体资产当做自己的资产处理,十多年来申请人始终不断维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法院都是不予支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龙泉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浙1181民初114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改制中基于平等主体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但对于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能决定的,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浙11民终143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

“案涉资产的权属问题系政府及供销社主导下的企业改制过程中所引发的,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畴。”

55名当事人才依法向龙泉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裁决申请。

2022年6月13日,龙泉市人民政府做出了(2022)龙政裁决字1号《不予行政裁决申请决定书》,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才依法向丽水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

法院把责任推给政府,政府却不受理裁决申请,此案将何去何从,我们将拭目以待,欢迎有关法律界人士能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地发表您的高见。

2022年7月3日星期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金丽珍,女,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550329002X。

申请人:李圣平,男,195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5506031779。

申请人:潘爱明,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5606130010。

申请人:金登华,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5705252435。

申请人:吴世霞,女,196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610931004。

申请人:金华海,男,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540821001X。

申请人:尹鹤英,女,195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5105280029。

申请人:潘吉弟,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6405060014。

申请人:汪玲玲,女,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6402050021。

申请人:陈君,女,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6105270044。

申请人:吴则珠,女,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5909270029。

申请人:胡少光,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6504020034。

申请人:徐先清,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6302280057。

申请人:项利清,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6703070014。

申请人:李恩平,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570219177X。

申请人:卓日平,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332502196412300014。

申请人:吴舟海,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5804010036。

申请人:吴晓明,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5503050018。

申请人:陈增武,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610612003X。

申请人:余贤庆,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02196302280016。

申请人:项丰年,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5803100013。

申请人:陶红燕,女,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7203060061。

申请人:沙春华,女,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 332524195211120029。

申请人:王云平,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6303210050。

申请人:叶晓福,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6307292276。

申请人:徐小政,男,195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5506110012。

申请人:吴小平,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6212270015。

申请人:项公平,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5602230014。

申请人:童土长,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5511100011。

申请人:夏金发,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6701100017。

申请人:廖洪科,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5507050015。

申请人:陈耀明,男,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5609060011。

申请人:梅继军,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6107120015。

申请人:李启伟,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6308281771。

申请人:林继泉,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 33252419620223001X。

申请人:李波,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6205180011。

申请人:杨福梅,女,196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6012300021。

申请人:张丽琴,女,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6204220085。

申请人:夏建华,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6204180028。

申请人:吴王才,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7204271757。

申请人:张康文,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007257215。

申请人:陈建伟,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7302141390。

申请人:蒋笑军,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7209080012。

申请人:金爱雪,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6912110063。

申请人:柳小燕,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7210171763。

申请人:王东红,女,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6504290042。

申请人:陈冬兰,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805205327。

申请人:徐启光,男,194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461001005X。

申请人:李圣梅,女,195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5206030029。

申请人:刘胜年,男,194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02194512083951。

申请人:陈美芬,女,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5311020041。

申请人:温慈爱,女,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5309200043。

申请人:吴本良,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6002020018。

申请人:郑益国,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02196403020010。

申请人:周友庆,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6403065711。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表人:金丽珍,女,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联系电话:13957054075。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表人:金登华,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5705252435。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表人:申请人:陈增武,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610612003X。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表人:申请人:李圣平,男,195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5506031779。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表人:李恩平,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570219177X。

被申请人:龙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不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2502002656097Q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贤良路333号,电话:0578-7765772

第三人:龙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范建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25020026563539,住所地:龙泉市中山西路74号,电话:028-84853277。

申请请求事项:

1、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龙政裁决字1号《不予行政裁决申请决定书》。

2、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裁决。

事实和理由:

因为第三人龙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供销社)2003年在原龙泉市竹柴炭公司改制过程中,将我们原龙泉市竹柴炭公司的集体资产当做自己的资产处理,十多年来申请人始终不断维权。

申请人诉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龙泉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浙1181民初114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改制中基于平等主体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但对于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能决定的,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浙11民终143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

“案涉资产的权属问题系政府及供销社主导下的企业改制过程中所引发的,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畴。”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做出的(2021)浙11民终89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系因政府有关部门对原龙泉市竹柴碳公司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造引发。金丽珍等55人主张要求供销社返还不当得利183万元,其主要理由为其是原龙泉市竹柴碳公司的职工,因改制时案涉改制资产系被改制领导小组违法违规处置,故相应的处置行为无效,现案涉改制资产经其维权被回购后,应归原龙泉市竹柴碳公司即公司被注销后公司财产所有权人职工金丽珍等55人所有。因金丽珍等55人的上述主张本质上系认为其根据《龙泉市竹柴炭公司产权制度改革改制方案》领取按工龄每年计提800元身份置换金后,仍系原龙泉市竹柴碳公司的职工,仍对案涉改制资产享有所有权,即对《龙泉市竹柴炭公司产权制度改革改制方案》、龙泉市政府确定供销社为案涉改制资产回购主体,及龙泉市拆迁办在收储案涉改制资产过程中认定供销社系案涉改制资产的权利人存在异议,认为改制并未到位,而企业改制工作属政府部门的行政事务,故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并非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而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应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判驳回金丽珍等55人的起诉并无不当,金丽珍等55人可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根据以上的具体指导,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依法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行政裁决申请书》。

2022年6月13日,被申请人做出了(2022)龙政裁决字1号《不予行政裁决申请决定书》,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龙政裁决字1号《不予行政裁决申请决定书》存在如下错误和违法之处:

第一,  申请人是按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指导而申请的。

第二,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

申请人申请解决的是和第三人的侵权纠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一)点规定:

“(一)明确行政裁决适用范围。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对以下特定民事纠纷的处理: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权属纠纷、政府采购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适用行政裁决的其他民事纠纷。”

所以,申请人申请的完全正确。

第三,  被申请人违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三)点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三)点2规定

“.行政裁决审理。行政裁决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采取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和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审查争议事实、证据材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的证据规则居中裁判案件;必要时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调查取证,并可采取听证方式进行审理,组织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相互辩论、举证质证。”

被申请人根本就没有将申请人的《行政裁决申请书》送达给第三人,没有进行任何必要的审查和审理,更没有组织听证,违反了上述规定。

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受理决定违法,为此,特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

此致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55人(签名):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