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占耕地造房十八年村委会居然不清楚
——贵州大方县法院开庭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2023年12月18日,上午11时到下午2时,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在六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勾文财诉另一村民袁顺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
为了弄清楚承包地的位置,大方县人民法院特意将这起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并增加了贵州省大方县六龙镇纸厂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大方县人民法院六龙人民法庭庭长陈天国独任审判。
因为天气的原因,开庭时间延后了一个半小时。
原告勾文财及其诉讼代理人朱以山参加诉讼,
被告袁顺朝及其诉讼代理人袁和明出庭应诉。
第三人贵州省大方县六龙镇纸厂村村民委员会刘梦琴亲自出庭。
庭审中,原告方称被告十八年来,在自己的0.5亩水田上建造房屋,要求给与经济赔偿,举出了除身份信息以外共计五份证据,其中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告建造的房屋照片和大方县农业农村局的回复。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23年9月21日,被告袁顺朝及其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被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却没有在开庭的时候出示任何一份证据。我们看到,被告一家仅仅有两个人,却有三块承包地共计13.13亩,而勾文财一家四口人,却只有四亩承包地,还分布在四处。
第三人也没有在法庭上出示任何证据。
被告的答辩主要是:原告的陈述不存在,被告没有强行占据原告的0.5亩水田。被告的房屋是当时的村书记批准建造的,但是,被告并没有举出任何证据。
第三人答辩称:原告95年在此处修建砖窑(现在还有砖窑遗留的痕迹),却称对原告四至范围不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当审判员询问原被告和第三人,是否可以到现场指认原告水田的具体位置,第三人居然以没有确权,以不知道具体位置为由不同意前往现场指认。是不是有村民抢收村干部家的庄稼,而非经确权既不能阻拦,也不能报案?村委会是怎样给村民的承包地确定位置的呢?村委会是怎样管理本村土地的?
朱以山代表原告发表了简短有力的辩论意见: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将做密切关注。
2023年12月21日星期四于北京
在勾文财诉袁顺朝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的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现在,我代表原告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1、被告占用原告的水田0.5亩已是不争的事实。
被告至今也没有举出不是原告的承包地,也说不出是谁的土地。
2、变更第一条诉讼请求为:请求每年向原告按照当地土地流转价格向原告支付补偿。
3、第三人不清楚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自己发包出去的土地的四至范围,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渎职行为,他们是怎样发包的?
4、被告袁顺朝,至今也没有举出自己的涉案房屋究竟是占用了谁的土地?被告在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情况下,仍然违法占据第二处,第三人放任了被告的行为。(看来,村委会和被告关系应该是不错的)。
5、被告称是1997年建造的房屋,原告认定是2005年建造的房屋,1999年3月1日,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时候,第三人村委会将涉案的土地承包给了原告勾文财,也就是说,在1999年,第三人不可能把已经被被告建造了房屋的水田承包给原告,原告也不会认可。
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原告勾文财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以山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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