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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检察院错了,还是纪检委故意推诿?

时间:2023-01-18 人气: 作者: 朱以山

是检察院错了,还是纪检委故意推诿?

纪检委将当事人的控告当做信访件交给镇政府处理

——浙江淳安千岛湖政府工作人员积极插手控告犯罪举报

   从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居民詹添良 反映:2023年1月18日10时20分59秒,一位自称是淳安县千岛湖镇平安办的王立军先生通过座机057165125360给詹添良打电话,通话时长36分31秒。

原来,事情的起因是杨早红、方淑云、叶谷香、邵宝娟四个人依法联名控告浙江省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其两名具体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和刑事犯罪,詹添良系方淑云的丈夫,四个控告人的委托代理人。

他们首先向杭州和淳安县两级检察机关举报,两级检察机关发来短信告知他们:从现有材料看,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建议您向纪委监察委反映情况。

于是,他们依法向中共淳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共杭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控告。

纪检委收到控告人邮寄的详细材料之后,没有任何回应。

上面的通话,就是平安办的王立军先生代表纪检委的回复。

在通话中,这位工作人员王立军称是受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托给詹添良回复,可是,却又无法准确回答詹添良提出的问题。

此案的被控告人是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等多人玩忽职守,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当地的纪检委居然委托给和纪检委没有任何关系的千岛湖镇政府平安办。

笔者在淳安县人民政府网站上看到,淳安县政府平安办的机构职能为:

“负责统筹协调指挥“基层治理四平台”及区域内各条块的管理服务力量;负责相关平台接收事项的交办、跟踪、督办和考核;负责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日常事务;统筹协调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应急体系建设、应急响应等工作;统筹辖区内城市、人口、社会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区域内各类专业执法的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负责平安建设、综合治理、来信来访、矛盾调处、维护稳定等工作;负责网格化建设和管理、特殊人群管理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辖区内的治安问题。”

千岛湖镇政府平安办的职能显然不可能超越上述范围。

看来,中共淳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淳安县监察委员会是把此案当做了信访维稳案件交给了平安办来处理。

也就是说,在淳安县这个地方,你只要控告举报公职人员违纪违法和犯罪,就是不稳定因素,就要交给当地的平安办来维稳,来控制。

至于控告举报信的内容被泄漏,控告举报人被打击报复,则是根本就不予以考虑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淳安县纪检委监察委不应该委托其他单位查处。

再说了,控告人控告的是是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等多人玩忽职守,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千岛湖镇政府平安办能办得了吗?如果真能办得了,真是太好了,淳安县就可以不用设立纪检委监察委,还可以节省一大笔财政开支,就很值得向全国大力推广。

纪检委将当事人的控告当做信访件交给镇政府处理,到底是是检察院错了,还是纪检委故意推诿?还是不应该举报?

欢迎有兴趣的朋友能够积极参加讨论。

    2023年1月18日星期三




联名控告书

控告人一:杨早红,女,197005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为330127197005250521 ,联系电话15888804629,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东庄村浪达岭165号。

控告人二:方淑云,女,197710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为330127197710240345 联系电话13758198095,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东庄村辉照山18号。

控告人三:叶谷香 ,女 19461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为330127194611010321   联系电话18758076459,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东庄村浪达岭88号。

控告人四: 邵宝娟 , 19651010出生,居民身份证号为330127196510100343 联系电话15988891403,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东庄村浪达岭26号。

被控告单位:浙江省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淳安县国土资源局和淳安县规划局,20191月合并为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655号,现法人代表为局长钱立华                                                            

被控告人一:原浙江省淳安县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毛善智,现任浙江省淳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党委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

被控告人二:原浙江省淳安县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副局长、淳安县征地拆迁办公室主任、淳安县土地储备中心(淳安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心)法人代表郑斌,现任浙江省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一级主任科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的有关规定,对于被控告单位和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特进行如下控告。

控告请求事项:

1、 请求纪委监察部门依法立案查处被控告单位和个人违纪违法的责任。

2、 请司法机关依法立案追究毛善智、郑斌等犯罪团伙的刑事责任,。

3、 责令被控告单位淳安县规划和自然管理局依法赔偿控告人杨早红、方淑云、邵宝娟、叶谷香四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4、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给控告人明确书面答复。

控告问题概述:

被控告人毛善智和被控告人郑斌在担任原淳安县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和副局长任职管理期间,渎职懒政、玩忽职守。原淳安县国土资源局(现为被控告单位淳安县规划和自然管理局)未依照当时《规划法》等相关规定给千岛湖镇东庄村村民杨早红、方淑云、邵宝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导致控告人杨早红、方淑云、邵宝娟合法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明,拆迁时控告人无法按合法房屋索赔。后二位被控告人滥用职权于20131225日,违法批准核发淳土资拆许字(2013)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由被控告人时任淳安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淳安县征地拆迁办公室主任的郑斌,于20145月——7月期间,带头组织多人先后突击违法强拆控告人杨早红、邵宝娟、叶谷香居住房屋,并将不在拆迁范围的控告人方淑云住房拆毁,财物尽毁。被控告单位和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和410条的规定。8年来,四位控告人一直在外租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总计高达千万。

控告的事实和理由:

   一、被控告人毛善智和郑斌在担任浙江省淳安县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和副局长任职管理期间,涉嫌渎职和玩忽职守。

原淳安县国土资源局(现被控告单位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未按照当时《规划法》等相关规定,给千岛湖镇东庄村村民杨早红、方淑云、邵宝娟等人交罚款整改后的房屋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导致控告人杨早红、邵宝娟、方淑云等人合法房屋无法办理合法房产证明,拆迁时无法按合法房屋索赔,造成三位控告人巨大损失。

1.控告人杨早红(09年离异,残疾,独自抚养两个女儿,因强拆8年无地无房无基本生活保障),有千岛湖镇东庄村浪达岭165号房子总建筑面积844.59㎡,其中440㎡为有照合法房屋,剩余面积为无照房屋。2007年,淳安县清理和拆除违章建筑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依据当时实施的《规划法》等相关规定,统一整改处理违建。杨早红无照房屋中,346.24㎡由前夫邵志军(当时未离婚,离婚后房屋归杨早红)于2007915日交罚款整改处理,40㎡允许不处罚,18.35㎡允许超准建,共计404.59㎡,整改后原国土资源局应给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杨早红多次去办理被以交过罚款就是合法建筑为理由拒绝。2010年,杨早红委托前夫邵志军(因罚款时间是婚姻存续时间,缴纳人写的是邵志军。)去淳安县清理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开具证明,证明2007年由其前夫邵志军缴纳罚款的违法建筑已按有关政策处理,请淳安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至今,原淳安县国土资源局及合并后的被控告单位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都未给杨早红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依照20134月,淳安县政府发布的《千岛湖镇撤村建居政策文件汇编》第25页《各类住宅房屋市场比准价参考表》,及201310月淳安永盛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价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控告人杨早红遭强拆的整改后无证合法房屋404.59㎡,减去以已评估的重置价,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739737元。详见附件证据《杨早红房屋、财物及其他损失清单》

2.     控告人邵宝娟(带孩子独居,无低保,因强拆8年无地无房无任何收入和基本生活保障),有千岛湖镇东庄村浪达岭26号房屋总建筑面积565.8㎡,其中有照房屋440㎡,剩余面积为无照房屋。2007年,淳安县清理和拆除违章建筑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依据当时实施的《规划法》等相关规定,统一整改处理违建。邵宝娟无照房屋中,58.45㎡(住宅处罚面积43.2+厨房处罚面积15.25㎡)当时交罚款整改处理,35㎡允许不处罚,32.35㎡仓库为合法建筑,共计125.8㎡,经整改后原国土资源局应给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邵宝娟多次去办理被以交过罚款就是合法建筑为理由拒绝,导致至今,原淳安县国土资源局及合并后的被控告单位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都未给控告人邵宝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依照20134月,淳安县政府发布的《千岛湖镇撤村建居政策文件汇编》第25页《各类住宅房屋市场比准价参考表》,及201310月淳安永盛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价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控告人邵宝娟遭强拆的整改后无证合法建筑125.8㎡,减去以已评估的重置价,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68516元。详见附件证据《邵宝娟房屋、财物及其他损失清单》

 

  二、根据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造成四位控告人直接经济损失高达千万。

2016120日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杭淳行重字第1号,判决一、确定淳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1225日作出淳土资拆许字(2013)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该判决书第14页,确定控告人方淑云住宅房屋不在拆迁红线范围图的范围内。被控告单位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淳安国土资源局)及被控告人一时任淳安县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毛善智,违法批准发布《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控告人二时任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淳安县征地拆迁办公室主任的郑斌,组织多人带头违法突击强拆控告人杨早红(东庄村浪达岭165号总建筑面积844.59㎡)、邵宝娟(东庄村浪达岭26号总建筑面积565.8㎡)、叶谷香(东庄村浪达岭88号总建筑面积633.58㎡)房子,并把控告人方淑云(东庄村辉照山18号总建筑面积543.65㎡)不在拆迁范围的住宅拆除,造成四位控告人直接经济损失高达千万。

1.  控告人方淑云(上有老下有小,因强拆无房无地,8年一家人挤一起在外租房),依据(2015)杭淳行重字第1号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第14页,在千岛湖镇东庄村辉照山18号房子总建筑面积543.65㎡(有照合法房屋300㎡,剩余面积为无照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原国土资源局(现为被控告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违法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控告人二郑斌于2014529日,违法带人突击强拆,房屋、财产、房租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高达3722674元。详见附件证据《方淑云房屋、财物及其他损失清单》

同时,201434日,原淳安县规划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将方淑云无照房屋中,2007年、2009年统一整改中交罚款整改处理132.98㎡,允许不处罚40㎡,未处罚到位面积4.28㎡。附房建筑面积61.94㎡,卫生间建筑面积4.45㎡,共计建筑面积243.65㎡,责令限期拆除。201583日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杭淳行初字第27号,认定原淳安县规划局(现为被控告单位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而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撤销。判决撤销被告淳安县规划局于201434日对方淑云户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两份判决书,从法律角度判定被控告单位淳安县规划和自然管理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第四百一十条徇私舞弊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2.  控告人叶谷香(76岁老人,无房无地无收入,老伴邵烈水也因强拆,一病不起,含恨而终),有千岛湖镇东庄村浪达岭88号住宅,宅基地面积1023.64㎡,总建筑面积共633.58㎡,其中包括新房(砖房屋)340.70 ㎡、老房(泥房2)190.88㎡、门前车库(砖房外墙贴瓷砖)99.82㎡,均为有照合法房屋。控告人叶谷香老伴村民邵烈水当了12年兵,入党60年,为人正派,公正无私,多次舍己为人,家中一直藏有数枚珍贵毛主席纪念币及毛主席的各类书籍,是中国共产党及毛泽东思想坚定的追随者和践行人。退休后,为和老伴更好的享受老年生活,房屋从里到外及院子,全精装修。

因控告人叶谷香老伴邵烈水质疑被控告单位及两位被控告人做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合法,并未依照20134月,淳安县政府发布的《千岛湖镇撤村建居政策文件汇编》第25页《各类住宅房屋市场比准价参考表》补偿,惨遭打击报复,被控告人时任淳安县征地拆迁办公室主任郑斌,利用职务之便,给控告人叶谷香户合法建筑房屋补偿仅有161.10/㎡、288/㎡,老房二层95.44㎡合法建筑面积未测量评估。2014529日深夜,被控告人郑斌带领上百人强行破门后,绑住二老,强拆房屋,造成控告人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080130.3元(除去政府已打个人卡2041911万,剩余损失共计2038219.3元,详见《叶谷香房屋、财物及其他损失清单》)。叶谷香及老伴经受不住打击,直接病倒。后拆迁办为阻止老人维权,多次组织约谈邵烈水,并威胁开除党籍。这句话彻底触动了控告人叶谷香老伴邵烈水底线,党是邵烈水一生信仰,信仰的坍塌,家园的覆灭,让老人完全失去的生活的意义。加上大儿子儿媳工作遭到打击,当地公安局也时不时传唤骚扰,连番打击下老人再也坚持不住,一病不起,撒手人寰。控告人叶谷香几近崩溃,坚持一定要为老伴邵烈水讨个公道,要个说法,坚持维权到底。以上被控告单位淳安县规划和自然管理局及被控告人郑斌的行为,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第四百一十条徇私舞弊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3.  其他控告人损失详见四位控告人房屋、财产及其他损失清单

   三、被控告单位和个人已经触犯了刑律,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材料,被控告单位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被控告人一毛善智、被控告人二郑斌,多次严重违法行为致使四位控告人遭受高达千万的经济损失,致使一人因此事一病不起后去世,严重侵犯人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罪,且犯罪行为特别严重,法律依据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刑法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以及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被控告单位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被控告人一毛善智、被控告人二郑斌构成团伙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请有关纪委监察部门及司法机关立案追究两名被控告人刑事责任,并要求被控告单位依法赔付四名控告人经济损失。


我们期待着你们的回复和处理决定。

    此致

               控告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