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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法院执行注册资本六千多万的公司近三年还没结案

时间:2023-07-16 人气: 作者: 朱以山

四川一法院执行注册资本六千多万的公司近三年还没结案

——该公司曾经拥有十多个工程处,实缴出资不到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

早在2016年,笔者就接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酉溪镇陆昌树、邓玉平夫妇的投诉,他们称:当地一家名称为四川省渠江建筑有限公司(原名四川省渠江建筑总公司),因为建造大楼,损毁了他们家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改建、还房协议》、《补充协议》。法院已经确认协议系当事人自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明确认定涉案协议的效力,故涉案协议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原告将旧房的证件交与了被告并搬出旧房,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

经过多次诉讼,最后岳池县法院作出(2019)川1621民初661号民事判决:

一、解除原告邓玉平、陆昌树于2014年2月19日与四川省渠江建筑总公司签订《房屋改建、还房协议》和《补充协议》;

二、被告四川省渠江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邓玉平、陆昌树支付违约金674,983元,被告张云炳对被告四川省渠江建筑有限公司的前述违约金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邓玉平、陆昌树的其他诉讼请求。

所谓的违约金,其实只是给陆昌树、邓玉平造成的部分损失。

此案2021年1月4日开始执行,直到现在,两年半只执行了244,481元。

通过天眼查我们看到,四川省渠江建筑有限公司原来的注册的地址是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149号富发商务楼二楼,现在注册的地址是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建设路东段城市金地5栋一单元202号。这个公司原来是岳池县乡镇企业局的一家集体企业,苏明中出资644万元将公司买了下来。

现在这个公司的注册资本是6666万元人民币,可是实缴资本只有644万元,实缴资本不到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拆除和场地准备活动(不含爆破作业),建筑劳务分包,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住宅装饰和装修,建筑幕墙装饰和装修,公共建筑装饰和装修,回收废旧金属,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销售建筑材料。

可见这是一个规模较大的建筑公司。

这个公司曾经一度拥有十多个工程处,而且,被执行人张云炳还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直到现在,苏明中也没有依法足额缴纳出资。

另据了解,张云炳本人及其妻子罗静拥有不止一处房地产。当然,被执行人具体的财产和房产,还需要人民法院来最后查证。

就在今天的刚才,笔者拨通了四川省渠江建筑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苏明中的手机,苏先生称是张云炳挂靠他们公司,他们在申诉。笔者说,申诉不影响执行,再说了,你允许人家挂靠,就应该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现在,岳池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的答复也是和苏明中大同小异,不给执行的理由是四川省渠江建筑有限公司仍然在申诉,如果执行了还要执行回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川省渠江建筑有限公司和张云炳如果有财产不依法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应当依法追究他们拒执的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依法举报和提起刑事自诉。

况且,此案并不是四川省渠江建筑有限公司和张云炳没有足够的资产可供执行,而是岳池县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不愿意给依法执行,岳池县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已经涉嫌不作为和渎职。

申请执行人陆昌树、邓玉平夫妇表示,一定要把官司打到底,一定彻底执行回来属于自己的财产。而且,他们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也是很不满意。

有关此案的进展,岳池县法院还要用什么理由拖延,还要拖延多久,我们将予以密切关注。

2023年7月16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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