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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我帮其成功维权,却再一次遇到中山狼

时间:2023-08-15 人气: 作者: 朱以山

申诉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我帮其成功维权,却再一次遇到中山狼

——黑龙江省鸡西市一当事人林敦琦过河拆桥

2016年7月11日,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政府对鸡西市城子河区鑫海网吧正在使用的林敦琦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鸡西市城子河区鑫海网吧(系以林敦琦的父亲林真善的名义开办的网吧)所有的电脑,桌椅和有关设施被搬走和部分砸毁。

2018年4月2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6)黑03行赔初13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只判决赔偿了林敦琦的损失。

2018年7月2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2018)黑行终248号行政判决书,,不但没有给赔偿赔偿请求人一分钱赔偿,反而把赔偿请求人应得的部分赔偿给了林敦琦。对鸡西市城子河区鑫海网吧所有的电脑,桌椅和有关设施没有返还,没有赔偿。


林敦奇和城子河区人民政府都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2019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19)最高法行申2241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双方的再审申请,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纠正一二审两级法院判决的错误,甚至并没有指出一二审法院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但是,此案却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法阳光官网以《最高法案例: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的选择》标题予以宣传报道,当然没有报道一二审和再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2019年年中,林敦琦在走投无路的时候,通过李丽找到了笔者。

笔者为对他们的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研究发现,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黑03行赔初13号行政赔偿判决书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鸡西市城子河区鑫海网吧。

林敦琦装出楚楚可怜的样子,让笔者为其风险办理。笔者感到林敦琦是一个老实、憨厚之人,多年的诉讼也让其筋疲力尽,也让其不再相信法律。笔者深信他不会坑蒙拐骗为他作出劳动和付出的人。

于是,笔者出于正义和让一个人重新恢复对法律的信任为目的,决定为其风险办理。林敦琦在协议书上信誓旦旦地承诺,一旦成功之后,不论要回来多少钱,他只要二十万元,多要回来的部分,全部给笔者。

2019年7月开始,笔者在全面分析案件的基础上,没有像有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那样给他们走检察监督的路子,因为那是一条充满更多坎坷和陷阱的途径。笔者另辟蹊径,剑走偏锋,抓住一二审两级法院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这一点,以鸡西市城子河区鑫海网吧为主体,帮助他们撰写了一份《国家赔偿申请书》,启动了国家赔偿程序。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政府逾期不予理睬,笔者全方位指导他们到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立案,上诉举报等,历经多次反复,终于立案成功。为了更顺利地取胜,笔者还帮助林真善聘请了黑龙江省明建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庄建福做为其诉讼代理人,在疫情很紧张期间,笔者前后三番两次自讨腰包到鸡西。而且,林敦琦每当有一件小事,他都不分时间地点地给笔者拨打电话,笔者每一次都是极其认真地解答。

2021年8月17日星期二,上午9时,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鸡西市城子河区鑫海网吧起诉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

原告投资人林真善,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明建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庄建福到庭参加诉讼,笔者到现场旁听监督。

被告一位副区长和两位委托代理人(其中一位律师)出庭应诉。

庭审查明,被告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政府2017年7月11日在强制拆迁林真善的鑫海网吧的时候,将很多的电脑和电子元件等物品损毁,扔在了废墟里。

被告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在最后陈述时表示:因为强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同意赔偿,同意调解,同意评估。

到了这里,案件已经明了,已经胜诉无疑,并且最低给补偿六十万元(因为林敦琦不愿意兑现承诺,至今不告诉笔者具体得到了多少补偿)。

林敦琦一看,案子就要胜利了,于是,开始琢磨怎么不给和少给笔者咨询服务费。

林敦琦称:他有朋友,能够说上话,需要花费。

其实,林敦琦所谓的朋友,所谓的找的人是根本不存在的,是子虚乌有的。你林敦琦既然有这样有能量的朋友,就不用和政府打这么长时间官司了,政府也不会把你们加网吧的电脑和用具拉走不归还了,政府同意给赔偿,完全是是因为笔者强力介入的结果,林敦琦、林真善才获得应得的补偿。

笔者明知如此,也只好睁一眼闭一眼。

林敦琦为了把握起见,2022年7月4日晚上,还让笔者在微信了给他签署,林敦琦发来的全文如下:

“朱老师你好,因网吧鸡西市城河区,强拆案件,解决收完钱后给朱以山2万元整,朱以山再不能收取任何费用,与这案件无关了。”


笔者决定不和他计较,就勉强同意了。李丽大姐知道以后,还把笔者训了一顿。

然后,林敦琦迟迟没有把2万元给笔者发过来。其实,我们之间有微信,支付两万元很简单,只需几秒钟,他向笔者要账号完全是为了给故意拖延找借口。

林敦琦及其父亲林真善的补偿巨款已经到位一年多了,至今他们也没有支付给笔者一分钱,办理这个案子,笔者不但花费了时间,更重要的还花费了两三次差旅费几千元。

自己的不懈努力,成了别人的口中美餐,自己却为此还付出几千元的支出,还让一个文化和道德水准如此之底的人欺骗,笔者的确很是窝火,很是气愤。

这已经是笔者第三次遇到中山狼了。应当说,也不是笔者不长记性,而是笔者始终认为,人都是善良的,人都是诚信的,过河拆桥,上房抽梯,卸磨杀驴等等不道德、不文明的缺德事情还是很少发生的。

出于对丑恶行径的揭露,出于对善良行为的弘扬,笔者才写出上述文字,我们需要建立一个诚信的文明社会,希望更多的人猛醒,希望更多的人能够认清社会发展的大方向,希望更多的人能够诚实守信。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直接致电林敦琦,问他一下笔者所言是否基本属实。

林敦琦的电话:15636883344.。

2023年8月7日星期一

编后话:

本文形成之后,为了更慎重起见,为了给林敦琦一次改过的机会,笔者将写好的稿子专程微信里投送给他喝相关人员,林敦琦没有任何不同意见,也没有任何形式的回复,为此,特将本文在此发表,让更多的人明理守信,让更多的人看清背信弃义者的丑恶嘴脸。

本文公开发布之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果认为不妥不当或者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我们。

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果在文章发布之后,有什么意见、言论和证据,请发给我们,我们会给与足够重视并原样公开发布。

笔者将依法保留在必要的时候对林敦琦提起民事诉讼等的权力。

2023年8月15日星期二

 


国家行政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鸡西市城子河区鑫海网吧,投资人:林真善,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新立委,电话:15636883344。

赔偿请求人委托代理人:林敦琦,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0306197703244511,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新立委,电话:15636883344。

赔偿义务机关: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任峰,该区区长。住所地鸡西市城子河区政府路12号。

赔偿请求事项:

一,赔偿义务机关按照强拆时网吧内清单一二页返还赔偿请求人的全部财产。

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因为违法强制拆迁给赔偿请求人造成的营业损失每年165,300元人民币,直到依法补偿到位为止。

三,赔偿义务机关按照市场价赔偿原告的房屋内的全部

损失118,670元。

事实与理由:

2016年7月11日,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正在使用的林敦琦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赔偿请求人所有的电脑,桌椅和有关设施被搬走和部分砸毁。

2018年4月2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6)黑03行赔初13号行政赔偿判决书,赔偿了林敦琦的损失。

2018年7月2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8)黑行终248号行政判决书,做出了终审判决,不但没有给赔偿赔偿请求人一分钱赔偿,反而把赔偿请求人应得的部分赔偿给了林敦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五条规定: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上述一二审期间,没有通知作为独立私营企业的原告一出庭参加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赔偿请求人应该得到上述规定的第(二)和第(三)项补偿。

赔偿义务机关至今没有给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侵权至今,应当将2016年7月11日至今(暂计算到2019年7月11日)三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鸡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鸡政发(2012)11号《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一)营业损失按照被征收人上年度向税务机关平均已缴应纳税所得额和过渡期限予以补偿。补偿金额=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过度期限。对达不到起征收点的经营者,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最低起征收点为标准计算。(二)过渡期间的人员工资,按照被征收人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确定的职工人数和其平均工资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缴费职工人数×月平均工资×过渡期限。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在这里,“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指立即给与安置的情况下,还要在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自始至终根本就没有给赔偿赔偿请求人安置,赔偿请求人至今也无法正常经营。

税务机关确定的最低起征收点为36万元,原告全年的毛收入为36万元人民币。

原告每年的经营成本为:

房租:每年8,000元,每月667元;

税收:  0

宽带接入费:每月2,060元;一年24,700元

人员工资:每月6000元,五人计算,每人1,200元,一年72,000元

水电费:每月3,000元,全年36,000元

机器维护成本:每月1,000元,全年12,000元。

设备年折旧:为设备进价×20﹪,5,000元/台×50台×20﹪=50,000元。

每年的纯利润应该为:360,000-8,000-24,700-72,000-36,000-12,000-50,000=165,300元。

赔偿请求人使用的房屋的建筑面积为297.02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为615.5平方米,该宗土地使用权面积既包括房屋建筑的占地面积,亦包括涉案房屋房前屋后的空院面积。这些事实已经经过法院认定。

 属于房屋的损失为强拆时网吧内清单第三页到第十页,共计118,67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条款: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直到2018年7月2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8)黑行终248号行政判决书,赔偿请求人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2019年7月7日,赔偿请求人被迫书面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于2019年7月8日收到,但是没有理睬赔偿请求人的申请,而只是给林敦琦做出了答复,没有理睬赔偿请求人。

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依法给与赔偿,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鸡西市城子河区鑫海网吧

                           投资人:林真善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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