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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违反公证合同贸然起诉解除承包

时间:2023-08-20 人气: 作者: 朱以山

村委会违反公证合同贸然起诉解除承包

——广东汕尾两级法院法官故意枉法裁判被举报

1984年10月15日,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民委员会和蔡应普、蔡甲林签订了《责任山承包合同》。

1985年1月25日,《责任山承包合同》经过当时的陆丰县公证处进行了法律公证。

村委会不依法及时将征地的补偿款及时打给蔡应普,而且,还收费放任外村的村民在蔡应普的承包山上造坟,严重侵害了蔡应普和蔡楚填一家的经营承包权。

蔡应普及其儿子蔡楚填被迫拿起法律武器举报违法造坟,并起诉村委会按照《关于汕汕铁路建设征地补偿情况协议书》支付补偿款。因为村委会没有依法经过村民会议讨论,蔡应普的起诉被驳回。也许他们已经经过了村民会议讨论,但是,村委会故意隐瞒。

判决还没有作出,北池村委会就迫不及待地起诉蔡应普和蔡甲林,陆丰市人民法院2022年11月8日正式立案,其诉讼请求如下:

1.解除北池村委会与蔡甲林、蔡应普于1984年10月15日签订的《责任山承包合同》,并判决蔡甲林、蔡应普将1500亩山林地(四至:东至客楼田园、西至北池村、南至范厝村、北至北池村)返还北池村委会。

2.判决蔡甲林、蔡应普向北池村委会支付自1998年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承包金[依合同约定以每年交给北池村委会稻谷1000斤计算(可按市场价折款计付),暂按24年计为48000元]。

2023年3月13日,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根本没有认真听取蔡应普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以山的答辩意见和辩论发言。草率做出了(2022)粤 1581 民初 2700 号民事判决:

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民委员会与蔡应普、蔡甲林之间的

《责任山承包合同》于2023年1月5日解除,蔡应普、蔡甲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民委员会返还位于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鸡母石埔、鸡安石埔、三角糟埔、山九母地埔、后坑埔”共1500亩山地(四至:东至客楼田园、南至范厝村田园、北以水为界、西至北池田园;被新建汕尾至汕头铁路建设项目征收的土地除外)。

    一审判决只判了原告村委会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理睬,没有驳回,已经严重违法。

    蔡应普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了上诉。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认真审理的情况下,2023年7月17日做出的(2023)粤15民终44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

“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一审没有审理,二审没有发回重审,直接维持了一审违法的判决。

还有,一二审对原被告均没有任何异议的证据,不予以认定。

更为重要的是:经过公证的《责任山承包合同》第九条规定:

2、乙方应按期上缴承包金,拖欠者应承担欠款利息和违约金百分之二十。

3、甲方对小偷等违法行为应按照乡规民约协助处理,村民如果在承包山范围内打石、坟墓,对损失的林木应负责赔偿。

9、甲乙双方不得单独毁约,否则,违约方要承担违约的经济责任。

别说蔡应普不欠村委会的承包费,就是真的欠村委会的承包金,即使蔡应普违约,也只能按照公证的《责任山承包合同》承担经济责任,而北池村委会不能起诉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北池村委会现任负责人不但不愿意理旧账,而且,也不愿意信守写在公证合同书里面的承诺,而一二审法院,却明目张胆地支持了他们背信弃义的行为,此案如果没有其他案件外的因素,恐怕很少人会相信。

一二审在此案中还弄出了其他错误和违法之处,参见附件举报信的全文。

2023年8月20日,蔡楚填作为举报人,已经将举报信通过中国邮政挂号邮寄给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汕尾市监察委员会、中共汕尾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等五个单位。同时,将举报信的抄送给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法院、中央政法委12337平台和中纪委等单位。


我们希望直接有管辖权的有关单位和部门,能够彻查被举报的法官为何敢于如此明目张胆地故意枉法裁判,直至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从而也警示和教育其他更多的法官。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将做密切关注。

2023年8月20日星期日于汕尾

 

   举报信

——关于汕尾市两级法院法官枉法裁判的举报

举报人:蔡楚填,男,汉族,1973 年 5 月 7 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新楼新平一巷8,系蔡应普之子,电话13699784456

被举报人:许少棠,男,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

被举报人:陈尊民,男,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级法官。

被举报人:黄彬斌,女,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三级法官。

被举报人:吴胜进,男,陆丰市人民法院审判员,陆丰市人民法院甲子人民法庭副庭长。

因为被举报人故意枉法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举报如下

举报请求事项:

一、依法立案查处被举报人在审理(2023)粤15民终442号一案和(2022)粤 1581 民初 2700 号一案中存在的枉法裁判行为。

    二、依法向举报人告知案件受理情况和处理决定。

事实和理由:

举报人的父亲蔡应普和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村民委员会、蔡甲林之间发生了林地承包纠纷。

被举报人许少棠、陈尊民、黄彬斌是审理(2023)粤15民终442号一案的合议庭做成人员,其中许少棠为审判长,黄彬斌为主审法官。

被举报人吴胜进是(2022)粤 1581 民初 2700 号一案的独任审判员。

被举报人在一二审判决中,置明显的事实于不顾,判决“北池村委会与蔡应普、蔡甲林之间的《责任山承包合同》于 2023 年 1 月 5 日解除”。

被举报人的枉法裁判行为,让举报人一家遭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2023)粤15民终442号一案和(2022)粤 1581 民初 2700 号一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违法之处主要有:

一、一审法院认定没有上交收益分成违约是错误的。

一审审法院认为:“但自1998年起,蔡甲林、蔡应普未

按合同约定向北池村委会上交收益分成。”

    收益,《现代汉语词典》 解释是:生产上或商业上的收入。法律上指所有权或用益权人,依法取得其物所产之利益,

举报人投入很多,其中栽种了沉香树,需要二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才有收益,现在非但没有收益,反而要付出大量资金开垦荒山,不但不应该上交分成。而且,按照合同的规定,村委会还应该按照收益的负值承担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还有,村委会反而截留了十多年的土地开垦费。

二、原被告提交的证据都证明了举报人始终按照合同缴纳承包费。

原被告分别提交的甲西镇综治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2021年8月31日采集的原村干部蔡乃酬和蔡妈衷的证言证实,2007年前蔡甲林用3亩口粮园等抵顶了承包费,后来国家不要公粮之后才不交。

上述证据,一审原被告都进行了举证,都对证据的三性和证明目的没有异议,原审法院却凭空认为“仅系蔡甲林的单方陈述,蔡甲林与蔡应普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依法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该项抗辩主张不予采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二款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三、蔡应普和蔡甲林是合同一个方面的,其中一个人缴纳承包费就代表二人缴纳。

2017年2月16日,甲西镇政府取消蔡甲林的承包资格之前,蔡甲林按照合同经营管理荒山、绿化荒山、缴纳承包费,蔡甲林的行为均代表承包林地的蔡应普和蔡甲林二人。

四、蔡甲林作为本案的被告不适格。

1、甲西镇人民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文件精神,已经取

消了蔡甲林的承包资格。

因为蔡甲林将自己的承包林地租给自己的儿子制毒,

2017年2月16日,甲西镇人民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文件精神,作出《关于收回制毒场所归村集体所有的通知》,收回了蔡甲林承包的600亩土地归集体所有。

甲西镇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2日做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第三页,也证实了这一点。

   2、村委会发布通告之日案涉土地的承包人只有蔡应普。

2020年10月11日,村委会发布了通告称:

“兹有我村村民蔡红哺承包之集体山地1500亩,具体承包范围为鸡母石埔、鸡安石埔、三角槽埔、后坑埔等地(东至客楼村田园,南至范厝村田园,西至北池村田园,北至水库为界)。现因蔡红哺年事已高,经蔡红哺本人申请。北池村委会同意其在不改变山地土地性质及不违反原承包合同条例时,由蔡红哺长子蔡楚填全权代理及处理其父上述承包山地的管理经营等一切事宜。”

完全证实了案涉土地从2020年10月11日起,已经全部承包给举报人。可是,村委会至今并没有依法将1500亩土地全部交给举报人。

五、申请人违约也不能解除承包合同。

经过公证的《责任山承包合同》第九条规定:

2、乙方应按期上缴承包金,拖欠者应承担欠款利息和违约金百分之二十。

3、甲方对小偷等违法行为应按照乡规民约协助处理,村民如果在承包山范围内打石、坟墓,对损失的林木应负责赔偿。

9、甲乙双方不得单独毁约,否则,违约方要承担违约的经济责任。

退一步讲,申请人即使拖欠北池村委会的承包金,即使违约,也只能按照公证的《责任山承包合同》承担经济责任。

四个被举报人都是审理过多起案件的法官,他们审理的案件出现如此明显的错误,是一种故意枉法裁判行为。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按照被举报人的判决执行,举报人及其父亲蔡应普的损失将会产生高达二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对被举报人的行为,应当立案查处。

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汕尾市监察委员会、中共汕尾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尽快立案查处,清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平正义。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汕尾市监察委员会

中共汕尾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蔡楚填(签名)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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