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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不履行查处职责,财政局被告上法庭

时间:2023-12-06 人气: 作者: 民意网

因为不履行查处职责,财政局被告上法庭

——广东省陆丰市财政局被蔡楚填告上法庭

财政局民间号称“财神爷”,大家都恭维他们还来不及,蔡楚填却毫不犹豫地将当地的财政局告上了法庭。

2023年12月6日星期三下午14时50分,广东省陆丰市居民蔡楚填将不履行查处职责的陆丰市财政局告上了法庭,海丰县人民法院在该院三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此案的案号为:(2023)粤1521行初93 号。

原告蔡楚填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朱以山(华夏文化促进会法治教育与援助委员会推荐)参加了庭审。

被告陆丰市财政局一位领导和两位诉讼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其中一位系广东省陆洲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衍辉。

审判长张武钦,人民陪审员刘瑞源、陈惠英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在答辩中称:蔡楚填不具备原告资格,对1500亩林地蔡楚填没有承包权,被告的回复依法依规。

庭审中我们看到,被告代理人举出的证据已经证实了被告没有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当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补充答复,因为已经超过法定举证期限,原告不予质证。

原告方对被告的证据一一予以质证,

原告根据被告的答辩,当庭向法庭补充提交了北池村村委会的通告、自己家的户口簿、陆丰市博森种养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等四页证据。

原告方发表了简短的辩论意见。

我们看到,在庭审中,被告的委托代理律师甚至在发言中带有威胁原告的意味,他的发言多次被审判长制止,庭审在审判长的主持下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理,圆满结束。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将做密切关注。

2023年12月6日星期三

 

行政起诉状

原告:蔡楚填,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441522197305070035,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新楼新平一巷8号,电话13699784456

被告:陆丰市财政局,法定代表人:郑镇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58100725023X7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东海镇行政新区长安路北3号,电话:0660-8821087

第三人: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蔡瑞培,地址: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

第三人: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嘉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581007251056X地址: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甲西镇人民政府大院,电话0660-8564828

行政诉讼请求事项:

1、    确认被告没有全面查处第三人的挪用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的行为违法。

2、    判令被告立即查处原告举报的挪用基本农田补贴资金违法行为,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3、       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2年11月14日,原告通过中国邮政EMS依法向被告举报了第三人挪用基本农田补贴资金问题。

2023年4月25日,被告才给了原告一份《陆丰市财政局关于对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非法挪用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的回复》。

原告认为,《陆丰市财政局关于对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非法挪用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的回复》存在如下错误和违法之处:

第一,原告举报两个单位,被告却只回答一个单位。

原告举报的是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民委员会和陆丰市甲西镇人民政府,被告却只回答了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民委员会的问题。

第二,被告没有就原告举报请求的第二项查清并履职。

原告一家承包的1500亩林地,从201141日就被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确定为基本农田,至今不能耕种,十多年来也没有得到一分钱的基本农田补贴资金,资金哪里去了,被告只字不提。

第三,从2013年开始发放的基本农田补贴资金,被告却只答复2017年和2019年三年的。

《关于印发汕尾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支付一次。自2013年起,各县(市、区)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村经济合作社或农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延迟发放。”

可是,被告却只答复了2017年和2019年三年的,而且没有查清是谁在挪用。

第四,被告没有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违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被告没有依法查处,也没有依法告知,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上述规定。

2023年6月20日,原告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函的方式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邮件号码为:XA21189218044。经过中国邮政网站查询,汕尾市财政局已经于2023年7月3日签收。至今已经两个多月,他们是既没有依法复议,也没有任何形式的告知。

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确认被告2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此致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蔡楚填(签名)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对被告陆丰市财政局举证的质证意见

1、    对被告举出的第一组证据《蔡楚填及其全家身份信息》的质证:

对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证明不了被告要证明的目的。

原告的最小的弟弟、家庭成员之一的蔡楚谋和原告前两年刚去世的母亲,其户籍始终在北池村,被告故意遗漏。

原告是经过第三人北池村委会认可并向全村公告的案涉林地的经营管理人员,原告的陆丰市博森种养专业合作社就登记在案涉林地范围之内的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后坑埔南侧。


2、    对被告举出的第二组证据的质证:

  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对其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

原告一家的承包权早已经在1985年1月25日经过陆丰县公证处公证。

两份判决书所能够证明的只能是2023年1月5日解除承包合同,2023年之前合同仍然有效,2023年之前的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和土地改良资金仍然属于原告一家所享有。

因此,第二组证据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反而证明了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3、    对第三组证据的质证意见:

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对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

被告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错误,事实是原告一家在第三人起诉走之前始终在承包1500亩林地,十多年来却没有得到一分钱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和土地改良资金。北池村没有一次将资金拨付给原告一家违法。

4、    对第四组证据的质证意见:

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异议。

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被告并没有依法在法定时间内告知受理或者不受理,也没有在法定时间内60天答复。

 

辩论意见(根据庭审发言记录整理)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人民陪审员:

    现在,我代表原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现有证据证实,原告系蔡应普的一家的家庭成员,原告的陆丰市博森种养专业合作社就登记注册在案涉土地上,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后坑埔南侧,原告的母亲、弟弟等多个家庭成员都是经过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东。

二、被告提交的答辩证实,2011年到2023年初12年时间,被告只选择答复了其中三年。

三、原告举报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被告有查处职责。

四、被告代理律师称:不知道案涉土地变更为基本农田,那么,被告是按照什么来拨付补贴资金的?是随意编造一个数,还是其他情况?

五、关于截留挪用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和开垦资金,原告已经向国务院督查平台反映转办后,2023年7月18日,陆丰市自然资源局给原告电话答复,经向北池村委会了解,已经村委会提供的有关佐证,证实了被挪用是村民代表集体决定的。(原告有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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