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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院把举报自己的材料交给下级法院审查

时间:2023-12-06 人气: 作者: 朱以山

这个法院把举报自己的材料交给下级法院审查

——解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给我的精炼回复

    2023年12月1日,笔者收到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来的短信,全文是: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您好!您的信访材料收悉,请等待进一步审查处理,审查处理情况将再次向您回复。

包括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十个字和标点符号,共计四十七个字,就连笔者的名字也没有写,可谓精简精炼,发给哪一个当事人都可以通用,都可以万能。

事情的起因是:

2023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将笔者写给中央政法委的信,在中央政法委转给最高法院之后,转给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转办已经60天整。

笔者没有收到任何回音,于是,在2023年11月14日,就到最高人民法院举报反映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依法处理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转办的信访事项,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警拦截。详情参见互联网文章《这个法院把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转办的事项当做耳旁风——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在最高法院申诉立案大厅门口拦截举报他们的当事人》。

经过笔者在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查询得知:

2023年11月17日当前的状态为: 转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就是说,是笔者到最高人民法院举报被拦截之后第三天才转交给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的。

原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笔者举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违法办理信访案件的举报信,交给了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查处。

可是,这一案件最后判决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黑行再6号行政判决,为何却转到裁判法院的下一级法院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难道说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纠正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黑行再6号《行政判决书》?

笔者不知道,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究竟是依据哪一条法律和法规规定转交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笔者搜索查找了一两天,居然没有查到,希望尊敬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高级法官能够告诉笔者,好让笔者开一开眼界。

在互联网上,用百度搜索“黑龙江省高级法院  枉法裁判”几个字,第一页上的十条,其中八条是反映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枉法裁判的,其余两条是反映其下级法院的。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三款规定: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2023年11月17日已经转交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截止到今天(2023年12月6日)为止,已经十九天时间,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告知笔者是否受理笔者的信访举报,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看来,他们和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一样,根本就不拿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当作一回事。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你们是否还要继续转交?你们转交给谁?请你们能够及时告诉我,也好让我知道你们是怎样祸害我的。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院长和法官,我要预先谢谢你们,是你们磨练了我的意志,是你们让我养成了不急不躁的性格。

若知我们黑龙江省的法院和法官,究竟怎样办案,究竟怎样办理信访案件,还会做出怎样惊世骇俗的举动,且听笔者下回分解。

2023年12月5日星期二

举报信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把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转办的信访事项当做耳旁风

举报人:朱以山,男,汉族,1962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23022319620115001X,原黑龙江省依安县希望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依安县恒远职业培训学校校长,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高级法务咨询师,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村一区41号楼2号北门二层,联系电话,010-85764336,15845726455, 18515494818. E-mailzys99999@163.Com

被举报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广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00000169733XH,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嵩山路27号,电话 : 0451-82392000。

因为被举报人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河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在,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特举报如下。

举报请求事项:

1、责令被举闹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即对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转办的(2023)法信字第101640号信访事项依法处理,并做出书面答复。

2、对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时间办理信访事项的被举报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3、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给举报人出具书面《信访处理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因为黑龙江省三级法院在举报人和黑龙江省依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依安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举报人多次依法向被举报人提起申请、申诉、举报和院长发现申请,但是,被举报人始终无动于衷。

2022年8月2日,举报人再次向被举报人提起《院长发现错案行政再审申请书》,被举报人收到之后,不予理睬,

2023年3月2日,举报人依法向有关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政法委等单位发送了《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背道而驰——投诉举报信——对黑龙江省三级法院故意枉法裁判的控告》,同时抄送给被举报人,被举报人仍然无动于衷。

2023年9月15日,中央政法委将举报人的投诉举报人转给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涉及此案的(2023)法信字第101640号线下来信于2023年9月15日转交给了被举报人,按照最高院短信指导,举报人登陆网络查询,被举报人仍然拿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交办不当一回事,至今已经整整两个月了,没有任何形式的回复,就别说认真作出处理决定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靠群众,监察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举报人才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举报,请依法纠正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查处被举报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举报人:朱以山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1《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背道而驰——投诉举报信——对黑龙江省三级法院故意枉法裁判的控告》一份。

2、2023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12368发送给举报人的短信打印件一份。

3、人民法院网上上诉平台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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