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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院不顾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枉法裁判

时间:2024-05-10 人气: 作者: 蔡楚填 朱以山

这个法院不顾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枉法裁判

——当事人已经提起申请检察监督复查

近日,广东省蔡楚填传来消息称:因为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民委员会起诉蔡应普收回承包的林地合同纠纷一案不顾村委会和蔡应普已经达成的合同,并且已经公证了的合同约定,在没有认真审查证据的情况下,故意认定事实错误,公然用司法权干扰属于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了的事项。


我们看到,村委会和蔡应普经过公证的《责任山承包合同》第九条规定:

2乙方应按期上缴承包金,拖欠者应承担欠款利息和违约金百分之二十。

3、甲方对小偷等违法行为应按照乡规民约协助处理,村民如果在承包山范围内打石、坟墓,对损失的林木应负责赔偿。

9、甲乙双方不得单独毁约,否则,违约方要承担违约的经济责任。

退一步讲,申请人即使拖欠北池村委会的承包金,即使违约,也只能按照已经公证的《责任山承包合同》的约定来承担经济责任。何况申请人并没有违约。

看来,一二审法院,特别是一审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已经依法公证了的合同,是一种严重的枉法裁判行为。

我们不知道法院的法官究竟为何敢于如此枉法裁判?敢于如此明目张胆?

也难怪,此案的明显错误,二审法院居然不依法纠正,检察院居然不依法监督,当事人已经提起《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申请书》,并邮寄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希望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能够依法纠正错案,对此案提起抗诉。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表示,公平正义不应该被埋没,一定要把官司打到底。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将持续予以高度关注。

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于北京

 

附件: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应普,又名蔡红哺,男,汉族,1945 年 8 月 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新楼新平一巷8,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4508200334。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楚填,男,汉族,1973 年 5 月 7 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新楼新平一巷8,系蔡应普之子,电话13699784456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民委员会,住所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4441581768428418U。法定代表人:蔡瑞培。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蔡甲林,男,略。

申请人因不服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做出的汕检民监〔2024】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特申请复查。

复查申请事项:

一、   依法撤销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做出的汕检民监〔2024】

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二、依法对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

粤15民终442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23年3月做出的(2022)粤 1581 民初 2700 号民事判决提起抗诉。

事实和理由: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粤15民终442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23年3月做出的(2022)粤 1581 民初 2700 号民事判决,主要存在如下问题和违法之处:

一、原审法院认定没有上交收益分成违约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认为:“但自1998年起,蔡甲林、蔡应普未按

合同约定向北池村委会上交收益分成。”

    收益,《现代汉语词典》 解释是:生产上或商业上的收入。法律上指所有权或用益权人,依法取得其物所产之利益,

申请人投入很多,其中栽种了沉香树,需要二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才有收益,现在非但没有收益,反而要付出大量资金开垦荒山,不但不应该上交分成。而且,按照合同规定,被申请人还应该按照收益的负值承担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可是,被申请人反而截留了十多年的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和开垦费。

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都证明了申请人始终按照合同缴纳承包费。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提交的甲西镇综治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2021年8月31日采集的原村干部蔡乃酬和蔡妈衷的证言证实,2007年前蔡甲林用3亩口粮园等抵顶了承包费,后来国家不要公粮才不交。

上述证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举证,都没有异议,原审法院却凭空认为“仅系蔡甲林的单方陈述,蔡甲林与蔡应普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依法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该项抗辩主张不予采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二款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三、蔡应普和蔡甲林是合同的一个方面,其中一个人缴纳承包费就代表二人缴纳。

2017年2月16日,甲西镇政府取消蔡甲林的承包资格之前,蔡甲林按照合同经营管理荒山、绿化荒山、缴纳承包费,蔡甲林的行为均代表承包林地的蔡应普和蔡甲林二人。

四、蔡甲林作为本案的被告已经不适格。

1、甲西镇人民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文件精神,已经取

消了蔡甲林的承包资格。

因为蔡甲林将自己的承包林地给自己的儿子制毒,

2017年2月16日,甲西镇人民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文件精神,作出《关于收回制毒场所归村集体所有的通知》,收回了蔡甲林承包的600亩土地归集体所有。

甲西镇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2日做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第三页,也证实了这一点。

   2、被申请人发布通告之日案涉土地的承包人只有蔡应普。

2020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发布了通告称:

“兹有我村村民蔡红哺承包之集体山地1500亩,具体承包范围为鸡母石埔、鸡安石埔、三角槽埔、后坑埔等地(东至客楼村田园,南至范厝村田园,西至北池村田园,北至水库为界)。现因蔡红哺年事已高,经蔡红哺本人申请。北池村委会同意其在不改变山地土地性质及不违反原承包合同条例时,由蔡红哺长子蔡楚填全权代理及处理其父上述承包山地的管理经营等一切事宜。”

通告完全证实了案涉土地从2020年10月11日起,已经全部承包给申请人。可是,村委会并没有依法将1500亩土地全部交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构成违约。

五、即使申请人违约也不能解除承包合同。

经过公证的《责任山承包合同》第九条规定:

2、乙方应按期上缴承包金,拖欠者应承担欠款利息和违约金百分之二十。

3、甲方对小偷等违法行为应按照乡规民约协助处理,村民如果在承包山范围内打石、坟墓,对损失的林木应负责赔偿。

9、甲乙双方不得单独毁约,否则,违约方要承担违约的经济责任。

退一步讲,申请人即使拖欠北池村委会的承包金,即使违约,也只能按照已经公证的《责任山承包合同》的约定来承担经济责任。何况申请人并没有违约。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一些已经查清的事实,原审法院不予认定,故意枉法裁判。

再审法院没有进行实体审理就驳回了再审申诉。

请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原审判决提起抗诉,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蔡应普(签名)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日

附件: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授权委托书一份,蔡楚填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本民事抗诉申请书一式三份。

4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

粤15民终442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23年3月做出的(2022)粤 1581 民初 2700 号民事判决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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