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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重判,重罪轻判,无罪强判,有罪不算

时间:2022-12-10 人气: 作者: 民意网

轻罪重判,重罪轻判,无罪强判,有罪不算

   谁在操控刑事案件?

编者按:这份投诉材料收到之后,我们向包括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等多个单位进行了函调,经过查询,。函调期间,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做了书面回应,他们同时也做出了短信回应,具体为:

【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张双清、陈守才:您好!经审查,从现有材料看,您提出的陈明芹不构成犯罪的问题,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有关规定,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可是,此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作出生效判决,没有生效判决,你让人家向谁提出申诉?请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能够给与释明为盼。

没有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就此问题进行回应。现将全文在此发表,请各界人士能够仁智相见地予以讨论,发表您的宝贵意见。

                       

齐齐哈尔市检察院检察长曲立新:

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院长毕同春:

2015年11月,梅里斯区检察院向梅里斯区法院公诉了一起张立峰等五被告诈骗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下称直属库)的合同诈骗案。详情见你两院2022年6月2日签收的民情民意网寄发的《情况反映、调查及征求意见函》。

该案公诉七年,两级、三个法院完成七次审理,目前只作出六次裁判。2015年和2016年,梅里斯区法院先后作出两次判决均被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下称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2018年4月作出第三次判决,生效一年半后,齐齐哈尔市检察院(下称市检察院)于2019年12月提出抗诉。龙江县法院2021年10月作出再审判决,在全部抄写被撤销的2016年判决书中编写的“诈骗数额”后,对五被告全部加重处以刑罚。五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龙江县法院2022年1月将案件移送市中院。至2022年6月6日,市中院两次开庭审理,今天是庭审后四个月,(陈明芹第二次被逮捕11个月零8天),还没有作出终审判决。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的规定。

纵观该案近八年的侦查和审判过程,咄咄怪事让人百思不得其解。请检察长、院长两位领导予以关注:

怪事之一:梅里斯区法院2015年判决,被告孙广军一人因为侦查人员承诺的替王振伍顶罪换取判缓刑没有兑现提出上诉;2016年判决,张立峰、孙广军在减低刑罚,陈明芹在维持原判情况下三人上诉。其中张立峰、孙广军二人被主管院长吴连喜(已被撤职、开除党籍)和主审法官肖金海到看守所成功劝阻;陈明芹坚持上诉,却遭吴连喜、肖金海三番五次恐吓(附录音光盘)。2018年判决,五被告均不上诉。判决生效一年半后市检察院抗诉,龙江县检察院竟然全部采用梅里斯区检察院五年前最初的起诉书,连公诉机关的名称都不改进行公诉。龙江县法院再审,在“犯罪事实”不变情况下,由判决克山宏利粮食公司梅里斯分公司犯合同诈骗罪,罚金20万元,改判不予认定。抄写被撤销的梅里斯区法院2016年判决书中编凑的诈骗数额,对五被告全部加重刑期:张立峰由有期徒刑5年,罚金3万元,改判有期徒刑13年,罚金50万元;孙广军由有期徒刑3年2个月,罚金1万元,改判有期徒刑7年零3个月,罚金30万元;陈明芹由无罪,改判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罚金20万元;肖鹏、安长红夫妇由判三缓四,改判有期徒刑3年,罚金20万元。可见,法官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到了极致。

怪事之二:梅里斯区检察院指控陈明芹不经检质,帮助张立峰诈骗141万余元粮款。除侦查人员的引供诱供外,连指控犯罪的检验单都不向法庭提供。而卷宗明确记载肖鹏、安长红夫妻二人负责检斤和入库,不卸粮食重复检斤,用自己和侄子安子栋的银行卡给张立峰支取粮款,却不在帮助之列。王振伍作为分公司负责人,用诈骗款偿还个人收粮欠款;安长杰提取100万诈骗款给弟弟安继业收粮,在安继业处追缴50余万认定为张立峰诈骗。这一切竟然都不在诈骗之列。

怪事之三:梅里斯区检察院公诉人在庭审中回答审判长提问:安长杰提走100万元没有去处,对安长杰涉嫌犯罪采取放任态度。齐齐哈尔市监察委委托建华区公安分局侦查安长杰涉嫌诈骗罪终结后,又移送回梅里斯区检察院,由同一公诉人张贺彬(区政法委书记张群的亲姐夫)公诉。从龙江县法院主审法官刘明月处得知,梅里斯区法院对安长杰已经作出有罪判决。在本案二审市法院调取该案证据时,因卷宗被张贺彬借走无法调取。借走卷宗六天后梅里斯区法院竟然准许梅里斯区检察院撤回对安长杰的起诉。而且撤诉后全案只剩下庭审笔录和准予撤诉裁定书。

怪事之四:市检察院2016年第一次参加二审公诉,认同辩护人关于“属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意见,主动书面要求市法院发回重审。梅里斯区法院第一次重审,认定为单位犯罪但不处以刑罚,梅里斯区察院不提出抗诉。梅里斯区法院第二次重审,认定单位犯罪同时处以罚金。梅里斯区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向法院递交抗诉书,送达遭拒收。判决生效一年后,一边千方百计(包括冒充省检察院调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一边将始终隐藏不随案移送的犯罪单位6个监控视频和14册账本(认定犯罪的关键证据)返还给未被起诉的同案人王振武(安长杰之夫),人为灭失(附市检察院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梅里斯公安分局卧牛吐派出所出具的《调查情况说明》)。梅里斯区和龙江县两个法院,全案只凭侦查人员的引供诱供和被告之间的语言证据,就可以认定被告有罪。


怪事之五:本案被害人直属库报案损失370万元。扣除追缴安继业50万元和张立峰还款10万元,实际损失约300万元。案外人董世博(本案中卖粮人),在按直属库价格取得粮款后,2019年用被告肖鹏、安长红夫妻二人开具的110张入库单(包括指控犯罪的假入库单),列直属库、梅里斯分公司和王振伍三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支付入库单与直属库已付款之差价1,193,543.31元和利息452,746.13元。梅里斯区法院对分公司和王振伍缺席审理,并判决其不承担给付责任;而判决直属库如数支付差价和利息1,646,289.44元。犯罪单位承诺的价格让被害单位支付。直属库不服提起上诉,竟然还能得到市法院的维持原判。试问,直属库后支出的这160多万元算不算损失?又应该记入谁的诈骗数额?

怪事之六:龙江县法院刘明月2021年3月和5月两次主持再审庭审,闭庭4个月后,用电话向有关知情人调查案情。明确说:“我看公安的侦查卷和检察院的东西,越看越糊涂,只有听你说才清楚”。那么,对被告的犯罪事实是按糊涂的认定,还是按清楚的认定呢?2021年10月21日通知第二天宣判,让陈明芹带保人去领判决书。次日到法院后等了半个多小时,被告知:院长有急事出去了,她(陈明芹)的取保手续没签字呢,让陈明芹先回去。10月28日再次宣判时,直接将陈明芹逮捕。难道决定10月22日宣判的再审判决没有通过龙江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吗?还是院长出去办的“急事”改变了审判委员会决定?

综上所述,本案中陈明芹主观上不要一分钱,客观上不取一分钱,先后两次遭逮捕。由缓刑到无罪,再由无罪到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20万元。获罪也坐过山车。两个一审法院对本案被告轻罪重判,重罪轻判,无罪强判,有罪不算,在卷宗可显而易见。陈明芹身患冠心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在看守所身体每况愈下。法官在刑事审判的任性和放任态度,无异于草菅人命。请市检察院、市法院二位领导亲自关注此案,查明是谁在操纵该刑事案件,将庭审后4个月不作终审判决的法定理由告知被告家属及其代理人。

此致

被告陈明芹的丈夫:张双清

被告陈明芹代理人:陈守才

                  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