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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挑战业内管理潜规则的出租车司机

时间:2022-09-13 人气: 作者: 民意团队

张建昌今年52岁,20年前,他被四川攀枝花市招商引资政策吸引举家从资阳来到攀枝花市从事出租车业务。

如果没有介入出租车这一行业他也不会走上信访维权路,他也不会以一己之力与当地运输管理处、交通局和攀枝花市政府对薄公堂,他也不会以一己之力挑战出租车业内各种潜规则。

 

攀枝花出租车司机张建昌先生

一个挑战业内管理潜规则的出租车司机

——他把四川省司法厅告上法庭

7月25日,素有四季如春的四川省攀枝花市迎来了一年当中少有的高温天气,这天当地天气预报显示最高气温32°,是一年当中少有的高温天。

这天上午张建昌乘坐公交车顶着酷暑来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他不知道自己多少次来这里申请立案,这次如果不是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鼎力支持帮助立上案,他不知道还需要跑多少次、说多少话。

 张建昌今年52岁,20年前,他被四川攀枝花市招商引资政策吸引举家从资阳来到攀枝花市从事出租车业务。

如果没有介入出租车这一行业他也不会走上信访维权路,他也不会以一己之力与当地运输管理处、交通局和攀枝花市政府对薄公堂,他也不会以一己之力挑战出租车业内各种潜规则。

张建昌站在法院国徽下信心满满,他知道有全国各地同仁的鼓励和支持,有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朱以山等人的鼎立援助,他的诉求一定会得到圆满解决,不管咋样、不管遇到什么困难,他都希望在这里得到法律公正的审判。

背井离乡到攀枝花创业,从事出租车运营发现潜规则

2002年春节,张建昌在老家四川省资阳市听老乡说攀枝花市出租车三四万块钱一辆,当时四川资阳人力三轮车要三四万,攀枝花这项优惠政策是面向具有本市户口的居民,张建昌把自己的户口从老家迁到了攀枝花市延边县红格镇,自己出资买了一辆个体出租车开始运营。

攀枝花市规定不能个体出租车运营必须加入出租公司才能上路运营,张建昌携车加入了攀枝花市红星出租车运营公司并且缴纳各种费用。

张建昌是一个聪明能干、头脑灵活的人,他从家乡资阳来到攀枝花市从事出租车运营,起早贪黑、守法经营,除了每月向出租车管理公司缴纳各种费用还有一些结余,家里的日子过的还是满殷实的,家乡人都羡慕他们在攀枝花的生活。

从事出租车运营时间长了,张建昌经常听同行说起出租车管理有问题、有漏洞,他们不应该以个体司机身份加入出租车公司,他们缴纳的多种费用也存在问题,不透明、不公开,他们这些个体出租车司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听到这些信息张建昌开始关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他这一关注发现这其中的问题还真不小,这个行业潜规则不仅损害了出租车司机个体利益还直接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

2017年,张建昌的出租车运营七年被迫下线不能继续从事出租车运营,车辆没有到期报废;

2018年,张建昌与攀枝花市红星出租车公司合同期满,他依法依规向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申请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遭到拒绝,这一切导致他走上了一条上访维权路。

状告交通运输局不履行职责,市政府行政复议支持

2010年8月6日,张建昌与攀枝花市红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攀枝花市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化管理合同》,该公司在履约中擅自提高服务收费,违法将张建昌的出租车车辆牌照盗走,致使张建昌无法正常经营,严重损害了张建昌的合法利益。

张建昌向红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主管单位---攀枝花市运输管理局反映情况得不到满意答复,2018年4月2日,张建昌认为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不履行职责,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他请求攀枝花市政府:1、依法责令市交通局向张建昌颁发《出租汽车运营资格证》;2、依法责令市交通局确定《出租汽车公司化管理的基本内容》及《出租汽车公司化经营的基本内容》;3、依法责令市交通局解决、妥善处理出租汽车服务公司强制与车主缔约问题。

张建昌提出的理由是:2009年,攀枝花市政府办公室以《批转市交通局关于攀枝花市市区出租汽车报废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更新后的车辆原则上纳入原公司或新成立的具备条件的公司管理….严格监督出租汽车公司的收费行为,除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管理费外,各出租车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公司管理人员不准对驾驶员吃、拿、卡、要”。

攀枝花市政府办公室《攀枝花市市区新一轮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方案》规定:“新一轮出租汽车经营期限内,实行公司化管理,鼓励推行公司化经营。原出租汽车出资人可优先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资格,并与所属企业协商确定经营管理方式,签订经营合同”。

张建昌认为:因上一轮出租汽车经营期限内,红星公司对出租车实行公司化管理,但其非法将申请人的出租车登记在公司名下进行名为公司化管理实为公司化经营模式,导致张建昌财产被“公司化”,产权归属违法,股权不明。这均是出租汽车出资人依法具有的《出租汽车运营资格》没有相应的证明文件及“公司化管理与公司化经营没有具体、明确的释义”所致。

2017年11月 27日,张建昌向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但是被置之不理,为了避免上一轮出租汽车经营过程的严重问题再次出现,保障攀枝花市城市交通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故提出申请复议。

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认为:1、关于《出租汽车运营资格证》,一是我市出租汽车经营办理相关证照有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这些证件的办理机构是攀枝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但无《出租汽车运营资格证》。二是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客运、危险品运输、工程渣土运输、驾驶培训等车辆应当实行公司化管理,禁止挂靠经营”以及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区新一轮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方案》的通知(攀办函〔2016〕74号)的规定,个人是不能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经营相关证照;2、关于出租汽车公司与车主缔约问题。该问题属民事合同纠纷,应由出租汽车出资人与出租汽车公司进行协商处理,未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3、关于《出租汽车公司化管理的基本内容》及《出租汽车公司化经营的基本内容》的问题。我局在出租汽车出资人相关信访事项中均作了答复。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经审理查明: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5月31日制发《攀枝花市市区新一轮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方案》(攀办函[2016)74号),其中明确:“新一轮出租汽车经营期限内,实行公司化管理,鼓励推行公司化经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攀办发[2011]34号)明确被申请人的主要职责包含:“承担道路、水路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指导城乡客运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中共攀枝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攀枝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攀编发[2017〕50号)关于攀枝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的主要职责为:“依法承担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出租汽车、汽车租赁备案有关管理职责”。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范》(DB51/T2242-2016)(以下简称《规范》,2016年9月1日起实施)中3.5和36分别明确规定:公司化经营是由企业出资购买车辆,企业自主经营,承担经营风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一种经营管理模式;公司化管理是企业吸纳社会资金,以企业名义购买车辆,通过承包经营、目标管理、合作经营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由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种经营管理模式。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认为:张建昌向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的《申请书》中第一项请求系申领出租车经营相关许可证件的内容,虽然在行政复议中称我市办理出租汽车经营相关证照的机构为攀枝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但其作为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行政职能,其在收到上述相关道路运输管理的请求申请时未向申请人释明相关规定和明确回复,显属不妥。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第三项请求。《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公众的举报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对公众的投诉应当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据此,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作为本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接受、处理社会投诉的法定职责。《申请书》中第三项请求系投诉反映有关出租车公司存在强制缔约等违法问题,被申请人未对此开展调查和处理,不符合上述法规规定,系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018年6月29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决定:责令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在本复议决定生效后三十日内对《申请书》内容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018年7月26日,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攀府复决(2018〕4号)履行法定职责要求

再次就张建昌请求事项作出答复意见。

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轻描淡写对“请求颁发《出租汽车运营资格证》事项”、“出租汽车公司化管理和出租汽车公司化经营的基本内容”、“解决、妥善处理出租汽车服务公司强制与车主缔约问题”三个问题进行了答复,张建昌表示不满,特别是作为一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对张建昌反映红星公司其它违法问题敷衍了事、欺上瞒下更是表示气愤。

     张建昌认为:红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存在安全风险保证金垫付交通事故赔偿借支后未及时归还问题还存在严重偷税漏税问题,这样的严重问题被主管部门---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一句“未发现其它违法问题”而掩盖,这不仅损害了反映人合法权益问题,更严重的是给国家财产造成了精神损失,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是否存在

渎职问题待有关单位调查。

反映问题交通运输局置之不理,投诉公证处得到支持

张建昌对于攀枝花市运输管理局表示不满,他认为红星公司存在严重违法问题,作为行业主管单位没有尽职尽责还涉嫌包庇、袒护。

2010年8月6日,张建昌向攀枝花市公证处申请和攀枝花市红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攀枝花市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化管理合同》进行公证,攀枝花公证处于2010年8月6日向张建昌出具了公证书(案号:(2010)攀证内字第 1658 号)。

2021年9月,张建昌到攀枝花市公证处复印公证书发现持有的公证书中关于车辆保险投保金额的规定为“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30万元,乘运人责任险加机动车座位险每座不低于20万元”,攀枝花公证处复印给张建昌的公证书关于车辆保险投保金额的规定为“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50万元,乘运人责任险加机动车座位险每座不低于30万元”,两份公证书中车辆保险投保金额不一致涉嫌合同造假。

张建昌将发现的问题向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反映,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对张建昌的反映置之不理、任由事态发展。

2021年9月24日,无奈之下张建昌向攀枝花市司法局投诉反映攀枝花市公证处在公证攀枝花红星出租车公司要求与出租车司机签订合同时存在严重问题。

2021年10月19日,攀枝花市司法局作出了“关于张建昌投诉攀枝花公证处同一公证事项出具不同公证书的回复”。

攀枝花市司法局认为:张建昌投诉反映的攀枝花公证处同一公证事项出具不同公证书的情况不属实。

对于攀枝花市司法局这样的处理结果张建昌表示不满,两份合同白纸黑字、事实清楚,作为国家一级行政机关竟然这样不负责任、竟然这样对待群众反映,人民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哪里去了,人民群众还怎么能相信这样的人民政府。

张建昌愤然向四川省司法厅申请提起行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司法局)作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22年1月22日,四川省司法厅以川司复决(2021〕35号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川省司法厅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被申请人收到本决定后,于60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重新作出调查处理。

2022年1月27日,攀枝花市司法局局收到四川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攀枝花市司法局重新作出调查处理。

2022年3 月24日,攀枝花市司法局再次作出“关于张建昌投诉攀枝花公证处同一公证事项出具不同公证书的回复”,

     这个答复意见书承认:2010年8月6日,攀枝花市公证处对攀枝花市红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建昌签订的《攀枝花市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化管理合同》进行了公证,当时因公证处人员少、工作量大,故在装订档案时只装订了公证书校对稿,校对稿中“暂住证”三个字用签字笔划掉,其余内容与存档的同批次办理的其他公证书正文一致。

     虽然攀枝花市司法局承认攀枝花市公证处有不妥之处,张建昌认为他们还是敷衍了事,他质疑的两份合同签名本来应由司法机关进行司法鉴定,这样重要的环节被攀枝花市司法局忽略,他们的作出的答复意见是否合适显而易见。

出租车营运七年要求下线,余下一年损失谁来承担

张建昌是一个不甘寂寞、敢于挑战权威的人,这么多年来他研究领悟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自费到全国各地考察出租车市场管理,他的足迹遍布湖北武汉、黑龙江哈尔滨等地,他与全国各地出租车同仁建立联系互通信息,以最大努力维护数以百计的出租车司机合法权益。

他在考察时发现全国很多地方要求出租车运营7年需要下线,这距离车辆报废还有一年时间,由于相关政策要求不能办理转移手续致使广大出租车司机只能守着没有营运手续还没有报废车辆,出租车司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资源也在浪费。

2017年,张建昌的川DT1570出租车经营已满七年到了强制下线期,他本人打算将下线车辆川DT1570出租汽车留作自用。

根据《攀办发(2009)13号文》和《攀运管(2009)85号文》要求以公司的名义开具购车发票并办理车辆登记,最终导致张建昌的川 DT1570出租汽车先后于2017年9月被红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撬走牌照和2018年8月底车辆被拖走报废。

张建昌认为:由于攀枝花市政府及运管处相关文件导致2017年7月份车辆下线至2018年8月份这一年间产生车辆残值损失,这个残值损失应该得到赔偿。

张建昌提出的“政府部门赔偿下线车辆可自用一年的损失及报废残值”要求遭到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拒绝。

2021年4月7日,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张建昌反映“要求政府部门赔下线车辆可自用一年的损失及报废残值”出具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认为:2009年7月起,攀枝花市区出租汽车陆续达到正常使用报废年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了《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交通局关于攀枝花市市区出租汽车报废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攀办发[2009]13号),启动了市区出租汽车报废更新工作,坚持“到期一台,报废一台,更新一台”的原则,实行“公司化管理”。

2016 年,攀枝花市区再次启动了新一轮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工作,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区新一轮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方案的通知》(攀办函[2016〕74号)精神,明确原出租汽车出资人可优先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资格,与所属公司协商确定经营管理方式,签订经营管理合同,在原有出租汽车退出营运后,购车投入营运。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 不得变更使用性质,故川DT1570超过了“营转非”的时限要求。

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区新一轮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方案的通知》(攀办函〔2016〕74号)以及2010年您与攀枝花市红星出租汽车公司签订的《攀枝花市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合同》,张建昌提出的“打算将下线出租汽车川DT1570留作自用”的行为,是张建昌与公司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不属政府部门行政管理范畴。

张建昌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的车辆还有一年时间到报废期,根据相关规定不能从事出租车运营了还可以作为私家车使用,攀枝花市政府的文件和市交通运输局的答复意见与国家法律法律不符,剥夺了广大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出租车自己的利益,这个经济损失应该由制定文件的部门弥补,不能让广大人民群众买单。

从2018年张建昌的出租车下线牌照被掰掉已经过去四年了,倔强正直的张建昌始终没有放弃自己的权利,他一边打工一边不停地寻找有关部门反映攀枝花市政府文件与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81号文相违背,剥脱了他以个人身份进行出租车运营的权利。

张建昌知道凭借一己之力与政府打官司、讨说法是一件很难的事情,他知道在强大的政府公权力面前他就是一介草民,他知道他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也不是最后一个人,他知道法律的公平正义迟早会到来,他知道这次在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的援助下一定会取得圆满结果!

编后话:

本文形成之后,专程送达中共攀枝花市委员会(办公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攀枝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攀枝花市个体劳动者协会、有关出租车公司等进行调查和征求意见,经过中国邮政网站查询,他们均已经如期收到,截止到本文发布时止,没有一个单位和部门就有关问题和编者联系,也没有任何单位和部门就此向张建昌作出书面回应。

据了解,张建昌因不服四川省司法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一审法院做出的不予受理裁定,已经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现将此文在这里公开发布,发布之后,如果有单位、部门和个人有任何异议和意见,欢迎随时提出,我们将给与高度重视。

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2022913日星期二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