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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控告违法犯罪一个多月当地无动于衷

时间:2022-11-06 人气: 作者: 朱以山

面对控告违法犯罪一个多月当地无动于衷

——浙江淳安四名村民继续向杭州有关部门实名控告

左起:叶谷香,邵宝娟,杨早红,詹添良(方淑云爱人)

2022年6月初,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的多个村民就通过网络向我们投诉,称当地拆迁导致他们返贫,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等多人玩忽职守,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导致淳安县千岛湖镇东庄村的农民至今没有得到应得的赔偿不说,多个村民共同聘请了北京的律师帮助依法诉讼维权,十来年,官司却是走进了死胡同。

2022年6月下旬,我们开始组织精干力量,进一步对他们的案件进行系统全面地梳理,形成了《老百姓越拆越穷,看淳安县政府如何强取豪夺骚操作拆迁》一文,又在全面反映情况、调查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才将文章公开发表。

2022年8月下旬,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主任朱以山先生第二次赴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将有关材料进一步审校核实。

2022920日,杨早红、方淑云、叶谷香、邵宝娟四人,联名控告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其当时的负责人,《联名控告书》是通过中国邮政挂号方式邮寄,并都附上了主要证据,主要邮寄给中共淳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淳安县监察委员会、中共淳安县委政法委员会、淳安县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邮寄控告信,并且抄送给当地人大、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县法院和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经过中国邮政网站查询,挂号号码为:XA56891889433、XA56891894833、XA56891893433、XA56891892533、XA56891891733、XA56891890333的六份控告邮件,他们均已经如期收到。可是,至今已经一个多月过去了,没有一家单位和部门告知已经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淳安县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行为,不但已经违反了他们自己的承诺,更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

现在,将他们给杭州市有关部门的举报在这里公开,作为对他们的支持和鼓励,作为对腐败行为的鞭策和揭露。

四位控告人深信:我们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一定会将腐败分子绳之以法,一定会给自己的案件以公平公正的对待。

他们的控告书,已经于2022年11月5日通过中国邮政寄出,我们看到,每一封信的重量高达400多克,每一封信的邮费高达17元之多。

希望杭州市有关单位和部门能够依法查处。

希望被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党和政府的宽大处理。

希望有关单位和部门,能够纠正已经造成的冤假错案。

我们期待着,我们关注着,我们深信,作为中国崛起的新一线城市杭州,在纠正冤假错案和反腐败斗争中,一定能够走到全国的前列!

2022年11月6日星期日

联名控告书

控告人一:杨早红,女,197005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为330127197005250521 ,联系电话15888804629,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东庄村浪达岭165号。

控告人二:方淑云,女,197710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为330127197710240345 联系电话13758198095,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东庄村辉照山18号。

控告人三:叶谷香 ,女 19461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为330127194611010321   联系电话18758076459,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东庄村浪达岭88号。

控告人四: 邵宝娟 , 19651010出生,居民身份证号为330127196510100343 联系电话15988891403,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东庄村浪达岭26号。

被控告单位:浙江省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淳安县国土资源局和淳安县规划局,20191月合并为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655号,现法人代表为局长钱立华                                                            

被控告人一:原浙江省淳安县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毛善智,现任浙江省淳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党委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

被控告人二:原浙江省淳安县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副局长、淳安县征地拆迁办公室主任、淳安县土地储备中心(淳安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心)法人代表郑斌,现任浙江省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一级主任科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的有关规定,对于被控告单位和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特进行如下控告。



控告请求事项:

1、 请求纪委监察部门依法立案查处被控告单位和个人违纪违法的责任。

2、 请司法机关依法立案追究毛善智、郑斌等犯罪团伙的刑事责任,。

3、 责令被控告单位淳安县规划和自然管理局依法赔偿控告人杨早红、方淑云、邵宝娟、叶谷香四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4、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给控告人明确书面答复。

控告问题概述:

被控告人毛善智和被控告人郑斌在担任原淳安县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和副局长任职管理期间,渎职懒政、玩忽职守。原淳安县国土资源局(现为被控告单位淳安县规划和自然管理局)未依照当时《规划法》等相关规定给千岛湖镇东庄村村民杨早红、方淑云、邵宝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导致控告人杨早红、方淑云、邵宝娟合法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明,拆迁时控告人无法按合法房屋索赔。后二位被控告人滥用职权于20131225日,违法批准核发淳土资拆许字(2013)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由被控告人时任淳安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淳安县征地拆迁办公室主任的郑斌,于20145月——7月期间,带头组织多人先后突击违法强拆控告人杨早红、邵宝娟、叶谷香居住房屋,并将不在拆迁范围的控告人方淑云住房拆毁,财物尽毁。被控告单位和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和410条的规定。8年来,四位控告人一直在外租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总计高达千万。

控告的事实和理由:

   一、被控告人毛善智和郑斌在担任浙江省淳安县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和副局长任职管理期间,涉嫌渎职和玩忽职守。

原淳安县国土资源局(现被控告单位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未按照当时《规划法》等相关规定,给千岛湖镇东庄村村民杨早红、方淑云、邵宝娟等人交罚款整改后的房屋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导致控告人杨早红、邵宝娟、方淑云等人合法房屋无法办理合法房产证明,拆迁时无法按合法房屋索赔,造成三位控告人巨大损失。

1.控告人杨早红(09年离异,残疾,独自抚养两个女儿,因强拆8年无地无房无基本生活保障),有千岛湖镇东庄村浪达岭165号房子总建筑面积844.59㎡,其中440㎡为有照合法房屋,剩余面积为无照房屋。2007年,淳安县清理和拆除违章建筑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依据当时实施的《规划法》等相关规定,统一整改处理违建。杨早红无照房屋中,346.24㎡由前夫邵志军(当时未离婚,离婚后房屋归杨早红)于2007915日交罚款整改处理,40㎡允许不处罚,18.35㎡允许超准建,共计404.59㎡,整改后原国土资源局应给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杨早红多次去办理被以交过罚款就是合法建筑为理由拒绝。2010年,杨早红委托前夫邵志军(因罚款时间是婚姻存续时间,缴纳人写的是邵志军。)去淳安县清理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开具证明,证明2007年由其前夫邵志军缴纳罚款的违法建筑已按有关政策处理,请淳安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至今,原淳安县国土资源局及合并后的被控告单位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都未给杨早红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依照20134月,淳安县政府发布的《千岛湖镇撤村建居政策文件汇编》第25页《各类住宅房屋市场比准价参考表》,及201310月淳安永盛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价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控告人杨早红遭强拆的整改后无证合法房屋404.59㎡,减去以已评估的重置价,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739737元。详见附件证据《杨早红房屋、财物及其他损失清单》

2.     控告人邵宝娟(带孩子独居,无低保,因强拆8年无地无房无任何收入和基本生活保障),有千岛湖镇东庄村浪达岭26号房屋总建筑面积565.8㎡,其中有照房屋440㎡,剩余面积为无照房屋。2007年,淳安县清理和拆除违章建筑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依据当时实施的《规划法》等相关规定,统一整改处理违建。邵宝娟无照房屋中,58.45㎡(住宅处罚面积43.2+厨房处罚面积15.25㎡)当时交罚款整改处理,35㎡允许不处罚,32.35㎡仓库为合法建筑,共计125.8㎡,经整改后原国土资源局应给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邵宝娟多次去办理被以交过罚款就是合法建筑为理由拒绝,导致至今,原淳安县国土资源局及合并后的被控告单位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都未给控告人邵宝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依照20134月,淳安县政府发布的《千岛湖镇撤村建居政策文件汇编》第25页《各类住宅房屋市场比准价参考表》,及201310月淳安永盛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价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控告人邵宝娟遭强拆的整改后无证合法建筑125.8㎡,减去以已评估的重置价,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68516元。详见附件证据《邵宝娟房屋、财物及其他损失清单》

 

  二、根据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造成四位控告人直接经济损失高达千万。

2016120日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杭淳行重字第1号,判决一、确定淳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1225日作出淳土资拆许字(2013)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该判决书第14页,确定控告人方淑云住宅房屋不在拆迁红线范围图的范围内。被控告单位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淳安国土资源局)及被控告人一时任淳安县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毛善智,违法批准发布《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控告人二时任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淳安县征地拆迁办公室主任的郑斌,组织多人带头违法突击强拆控告人杨早红(东庄村浪达岭165号总建筑面积844.59㎡)、邵宝娟(东庄村浪达岭26号总建筑面积565.8㎡)、叶谷香(东庄村浪达岭88号总建筑面积633.58㎡)房子,并把控告人方淑云(东庄村辉照山18号总建筑面积543.65㎡)不在拆迁范围的住宅拆除,造成四位控告人直接经济损失高达千万。

1.  控告人方淑云(上有老下有小,因强拆无房无地,8年一家人挤一起在外租房),依据(2015)杭淳行重字第1号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第14页,在千岛湖镇东庄村辉照山18号房子总建筑面积543.65㎡(有照合法房屋300㎡,剩余面积为无照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原国土资源局(现为被控告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违法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控告人二郑斌于2014529日,违法带人突击强拆,房屋、财产、房租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高达3722674元。详见附件证据《方淑云房屋、财物及其他损失清单》

同时,201434日,原淳安县规划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将方淑云无照房屋中,2007年、2009年统一整改中交罚款整改处理132.98㎡,允许不处罚40㎡,未处罚到位面积4.28㎡。附房建筑面积61.94㎡,卫生间建筑面积4.45㎡,共计建筑面积243.65㎡,责令限期拆除。201583日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杭淳行初字第27号,认定原淳安县规划局(现为被控告单位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而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撤销。判决撤销被告淳安县规划局于201434日对方淑云户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两份判决书,从法律角度判定被控告单位淳安县规划和自然管理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第四百一十条徇私舞弊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2.  控告人叶谷香(76岁老人,无房无地无收入,老伴邵烈水也因强拆,一病不起,含恨而终),有千岛湖镇东庄村浪达岭88号住宅,宅基地面积1023.64㎡,总建筑面积共633.58㎡,其中包括新房(砖房屋)340.70 ㎡、老房(泥房2)190.88㎡、门前车库(砖房外墙贴瓷砖)99.82㎡,均为有照合法房屋。控告人叶谷香老伴村民邵烈水当了12年兵,入党60年,为人正派,公正无私,多次舍己为人,家中一直藏有数枚珍贵毛主席纪念币及毛主席的各类书籍,是中国共产党及毛泽东思想坚定的追随者和践行人。退休后,为和老伴更好的享受老年生活,房屋从里到外及院子,全精装修。

因控告人叶谷香老伴邵烈水质疑被控告单位及两位被控告人做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合法,并未依照20134月,淳安县政府发布的《千岛湖镇撤村建居政策文件汇编》第25页《各类住宅房屋市场比准价参考表》补偿,惨遭打击报复,被控告人时任淳安县征地拆迁办公室主任郑斌,利用职务之便,给控告人叶谷香户合法建筑房屋补偿仅有161.10/㎡、288/㎡,老房二层95.44㎡合法建筑面积未测量评估。2014529日深夜,被控告人郑斌带领上百人强行破门后,绑住二老,强拆房屋,造成控告人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080130.3元(除去政府已打个人卡2041911万,剩余损失共计2038219.3元,详见《叶谷香房屋、财物及其他损失清单》)。叶谷香及老伴经受不住打击,直接病倒。后拆迁办为阻止老人维权,多次组织约谈邵烈水,并威胁开除党籍。这句话彻底触动了控告人叶谷香老伴邵烈水底线,党是邵烈水一生信仰,信仰的坍塌,家园的覆灭,让老人完全失去的生活的意义。加上大儿子儿媳工作遭到打击,当地公安局也时不时传唤骚扰,连番打击下老人再也坚持不住,一病不起,撒手人寰。控告人叶谷香几近崩溃,坚持一定要为老伴邵烈水讨个公道,要个说法,坚持维权到底。以上被控告单位淳安县规划和自然管理局及被控告人郑斌的行为,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第四百一十条徇私舞弊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3.  其他控告人损失详见四位控告人房屋、财产及其他损失清单

 

   三、被控告单位和个人已经触犯了刑律,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材料,被控告单位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被控告人一毛善智、被控告人二郑斌,多次严重违法行为致使四位控告人遭受高达千万的经济损失,致使一人因此事一病不起后去世,严重侵犯人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罪,且犯罪行为特别严重,法律依据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刑法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以及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被控告单位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被控告人一毛善智、被控告人二郑斌构成团伙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请有关纪委监察部门及司法机关立案追究两名被控告人刑事责任,并要求被控告单位依法赔付四名控告人经济损失。

2022920日,四名控告人依法通过中国邮政挂号方式向中共淳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淳安县监察委员会、中共淳安县委政法委员会、淳安县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邮寄控告信,经过中国邮政网站查询,挂号号码为:XA56891889433、XA56891894833、XA56891893433、XA56891892533、XA56891891733、XA56891890333的六份控告邮件,他们均已经如期收到。可是,至今已经一个多月过去了,没有一家单位和部门告知我们已经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淳安县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他们自己的承诺和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为此,我们不得不依法向杭州市有关单位和部门进一步控告,请杭州市有关单位和司法机关及时介入调查,打击违法犯罪和违法强迁,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们期待着你们的回复和处理决定。

    此致

中共杭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杭州市监察委员会

中共杭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签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主要相关的证据:

证据一:控告人杨早红2007年违法建筑交罚款证明(婚姻存续期间,前夫邵志军办理),2010年淳安县清理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开具证明复印件,及201310月淳安永盛房地产评估公司《建筑物评估明细表》复印件;

证据二:控告人邵宝娟提供2007年违法建筑缴纳罚款复印件及201310月淳安永盛房地产评估公司《建筑物评估明细表》复印件;

证据三:控告人方淑云提供201583日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杭淳行初字第27号复印件及201310月淳安永盛房地产评估公司《建筑物评估明细表》复印件;

证据四:控告人叶谷香提供合法房屋面积证明及及201310月淳安永盛房地产评估公司《建筑物评估明细表》复印件;

证据五:20134月,淳安县政府发布的《千岛湖镇撤村建居政策文件汇编》中第25页《各类住宅房屋市场比准价参考表》复印件

证据六:2016120日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杭淳行重字第1号复印件。

证据七:四位控告人房屋、财产及其他损失清单。

 

如需提供更多详细证据,请按联系方式联系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