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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院把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转办的事项当做耳旁风

时间:2023-11-18 人气: 作者: 朱以山

这个法院把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转办的事项当做耳旁风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在最高法院申诉立案大厅门口拦截举报他们的当事人

2023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将笔者写给中央政法委的信转给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转办已经60天。

但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告知笔者已经受理,也没有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于是,笔者便来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肖村桥南顶路红寺村316号最高法院申诉信访大厅,向最高人民法院举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违法行为。

排上队之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维持秩序法警的要求,准备好了身份证和相关材料。

当刚轮到笔者进去的时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个年轻的法警跑了过来,要领笔者到另外一个地方。笔者告诉他:我举报的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违纪违法,你让我到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接待处,合适吗?

该人听了之后,仍然执意要拦截笔者,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位维持秩序的法警也不让已经符合进入条件的笔者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笔者只好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在附近的接待处。


到了接待处之后,一个姓高的法官,别人都叫他高院长的人接待了笔者。

他们没有收笔者写好的举报信,只是将笔者涉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件的一二三审裁判文书号和判决结果记录下来,对笔者举报信上的要求置之不理。

他们登记的信息打印了出来,笔者要求看下,被拒绝。

和笔者一起过来的还有一位据说是绥化的当事人,这位当事人告诉笔者,在这里登记根本就没有任何作用。

笔者反映的本来是举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违纪违法的问题,可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却横加拦截,最高人民法院值班的法警给与了密切配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但不依法处理笔者直接反映的问题,就是这次中央政法委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转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信件和投诉,通过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笔者看到,他们目前仍然没有处理。

由此可想而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信件,对于没有上级单位和部门批转的来信,他们会怎样的糊弄和搪塞?

无奈之下,笔者只好到附近的邮政所,将《举报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把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转办的信访事项当做耳旁风》挂号邮寄给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希望不要再泥牛入海。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应该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中。

2023年11月15日星期三于北京


举报信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把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转办的信访事项当做耳旁风

举报人:朱以山,男,汉族,1962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23022319620115001X,原黑龙江省依安县希望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依安县恒远职业培训学校校长,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高级法务咨询师,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村一区41号楼2号北门二层,联系电话,010-85764336,15845726455, 18515494818. E-mailzys99999@163.Com

被举报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广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00000169733XH,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嵩山路27号,电话 : 0451-82392000。

因为被举报人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河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在,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特举报如下。

举报请求事项:

1、责令被举闹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即对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转办的(2023)法信字第101640号信访事项依法处理,并做出书面答复。

2、对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时间办理信访事项的被举报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3、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给举报人出具书面《信访处理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因为黑龙江省三级法院在举报人和黑龙江省依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依安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举报人多次依法向被举报人提起申请、申诉、举报和院长发现申请,但是,被举报人始终无动于衷。

2022年8月2日,举报人再次向被举报人提起《院长发现错案行政再审申请书》,被举报人收到之后,不予理睬,

2023年3月2日,举报人依法向有关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政法委等单位发送了《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背道而驰——投诉举报信——对黑龙江省三级法院故意枉法裁判的控告》,同时抄送给被举报人,被举报人仍然无动于衷。

2023年9月15日,中央政法委将举报人的投诉举报人转给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涉及此案的(2023)法信字第101640号线下来信于2023年9月15日转交给了被举报人,按照最高院短信指导,举报人登陆网络查询,被举报人仍然拿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交办不当一回事,至今已经整整两个月了,没有任何形式的回复,就别说认真作出处理决定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靠群众,监察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举报人才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举报,请依法纠正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查处被举报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举报人:朱以山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1《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背道而驰——投诉举报信——对黑龙江省三级法院故意枉法裁判的控告》一份。

2、2023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12368发送给举报人的短信打印件一份。

3、人民法院网上上诉平台查询结果。

 

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背道而驰

投 诉 举 报 信

——对黑龙江省三级法院故意枉法裁判的控告

举报人:朱以山,男,汉族,1962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23022319620115001X,原黑龙江省依安县希望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依安县恒远职业培训学校校长,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主任,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村一区41号楼2号北门二层,联系电话,010-53391081,15845726455, 18515494818. E-mailzys99999@163.Com

被举报人1: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广锁。

被举报人2:黑龙江省人民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永志。

被举报人3: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朱卫国。

被举报人4:依安县人民法院,院长谢辉。

被举报人单位具体的办案人:

武铁军,男,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苏永杰,男,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孙世明,男,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院长。

宋凯群,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原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庭长。

石玉芳,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原行政庭审判员。

宋知,男,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本案件的主审法官。

皇甫延玉,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本案件的主审法官。

鲁丽群,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

李刚,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

马良驰,男,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检察员,原黑龙江省检察员民行处行政科科长。

举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六条,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因为最高法院和黑龙江高级法院不依法纠正,检察机关不依法抗诉,在申诉无门,举报无路的情况下,特向全国部分人大代表举报如下。

举报请求事项:

依法查处被举报人枉法办案的行为;

根据情况给各被举报人以相应处分和处罚,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令督促有关单位给举报人出具书面《处理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被举报单位和个人在审理举报人等不服黑龙江省依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依安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行政裁决一案,被举报单位和个人存在如下违法之处:

一,基本事实:没有依法安置补偿就强制执行。

因为举报人及其妻子共同开办的依安县希望广告公司依安县恒远职业学校依安县希望书店依安县希望少年儿童世界等四个单位,在没有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在没有执行安置的情况下,在拆迁人根本就没有和我们见面协商的情况下,正在营业的四个单位被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强制搬迁到仓库里,至今已经整整二十年,六卡车书刊和财物仍然堆放在阴暗潮湿的仓库里,损失仍然在逐年增加。负责审查执行的就是依安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法官。

二、一审法院的法官继续枉法裁判。

黑龙江省依安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在被克东县人民法院和富裕县人民法院撤销多次行政裁决之后,2004年1月6日,再次在相同的事实情况下做出了和被撤销的行政裁决基本一致的裁决。

依安县希望广告有限公司等起诉之后,武铁军为行政庭庭长,审判长和主审法官。2004年5月19日,依安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04)依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维持了不予安置的裁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上诉之后,2004年9月15日,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不当,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依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依安县人民法院组成了由苏永杰担任审判长和主审法官的合议庭孙世明和甄士成为审判员,武铁军仍然是行政庭庭长。2004年11月30日,依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04)依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再一次维持了(2004)依拆裁字第1号不予安置的裁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二审法院法官故意枉法裁判。

再次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做成了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宋凯群为审判长,石玉芳宋知为审判员的合议庭。宋知为主审法官。

2005年2月7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齐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

(2005)齐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在第七页本院认为中写道:“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原审第三人黑龙江省青冈县商贸集团为拆迁人,四上诉人单位为被拆迁人,依据该条例的有关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然而,判决结果却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次维持了不给我们安置补偿的(2004)依拆裁字第1号拆迁裁决。

事后,朱以山及其委托代理人邱玉良找到了本案的主审法官宋知先生,宋知很无奈地说:领导就让这么判的,我也没有办法。我也只能做出正确认定。但是,至于是哪个领导,宋知根本就拿不出任何证据和依据。

二审法院的认定和判决结果自相矛盾。参见互联网文章《世界上最不要脸的判决,认定和判决结果背道而驰 ——申诉十年多居然得不到及时纠正》。

四、检察官故意不依法抗诉。

举报人依法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2018年8月16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给作出齐检民(行)监(2018)23020000060号通知书:“关于朱以山、金旭等三人拆迁安置行政裁决纠纷检察监督案,本院经审查已经于2018年8月16日提请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案件的主办检察官马良驰,置申请抗诉人简单明了的抗诉申请和齐齐哈尔市检察院的提请抗诉理由于不顾,居然在行政抗诉书中认定二审判决适用《齐齐哈尔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错误,故意枉法办案。

五、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法官枉法裁判。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组成了由行政庭副庭长皇甫颜玉任审判长,鲁丽群李刚。

2020年11月16日,合议庭做出了(2021)黑行再6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称: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于一审基本一致”,这完全属于胡说八道!一审认定举报人不应该补偿安置,二审认定了应该享受补偿安置,事实究竟是怎样基本一致的?

(2021)黑行再6号行政判决书第五页认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判决如下:维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齐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此简单的案件,事实如此清楚的案件,被举报人故意枉法裁判,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至少“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特别是被举报人789,故意不在一二审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反而比二审法院的认定倒退,必须追究其责任,减少枉法裁决。

被举报人10,故意将举报人的抗诉理由篡改,如果不是故意祸害抗诉申请人,就是素质太低,水平太差,可是,这样水平的检察官马良驰,居然在办理了举报人的案件之后被提拔。

马良驰在祸害了举报人之后,居然很快得到提拔,从黑龙江省检察员民行处行政科科长,被提拔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看来,马良驰祸害举报人有功。

不仅如此,审理本案的法官也多数得到了提拔重用,成为基层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委会委员,这些年来,他们肯定已经制造了更多的冤假错案。

此案并不复杂,一个具备基本知识的人都知道应该怎么判决,可是,二十年来,五个法院,十几个法官(已经死掉两三个),两个检察院,居然如此一致地故意枉法办案,特别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仍然不依法纠正错误,仍然继续枉法裁判。

举报人相信法律,却被法官和检察官祸害了二十多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举报人向最高人民法院、黑龙江省纪检委和政法委举报,至今没有任何回应。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向中纪委举报,举报信转交之后,至今没有任何回音。

请全国人大代表能够依法依法履行职能,督促被举报人尽快纠正冤假错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查处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纠正枉法裁判。特此举报投诉。

此致

 

              举报人:朱以山(签名)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附件:1、三级法院做出的行政判决书参见互联网文章《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相互矛盾判决》或者扫描对应的二码。

2、黑龙江省检察院做出的黑检民(行)监[2018] 2302000000260号行政抗诉书参见《行政抗诉申请书和黑龙江检察院抗诉书》一文二维码。

3、简介参见互联网文章《世界上最不要脸的判决,认定和判决结果背道而驰 ——申诉十年多居然得不到及时纠正》

4、《有关文章和证据材料的二维码》。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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