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网。有趣实用的生活常识!

最近更新文章排行

当前位置:首页 > 第一现场

河南邓州一公务员多年前资产高达数百万

时间:2021-11-15 人气: 作者: 林春笋 倪尚先等

河南邓州一公务员多年前资产高达数百万

——关于冯双印违纪违法犯罪的举报

举报人:林春笋,男,汉族,1969325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02196903250017,住址:邓州市古城街道盛营101号,电话:13598266388.

举报人:倪尚先,男,汉族,1965712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30196507126335,住址:邓州市陶营乡徐楼村倪营535号,电话:13525163797.

举报人:刘海生,男,汉族,1974413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02197404136310,住址:邓州市陶营乡徐楼村后刘营270号,电话:15839969583.

举报人:刘仁哲,男,汉族,196213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30196201031712,住址:邓州市陶营乡徐楼村后刘营270号,电话:15839969583.

举报人:邓增辉,男,汉族,19671012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03196710121019,住址南阳市卧龙区车站南路44号,电话18637720999.

举报人:张风林,女,汉族,1957522日出生,身份证号:4179021957105226255,住址邓州市文化路71号,电话15083371791.

被举报人:冯双印,男,汉族,生于19631115日,工作单位: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务:景观科科长,住邓州市。

被举报人:侯会玲,女,汉族,生于19691113日,工作单位: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务:科员,住邓州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特举报被举报人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

举报事项:

1、依法立案查处被举报人参与经商办企业的违纪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被举报人吃空饷的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被举报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的犯罪行为。

4、查处之后,请依法给举报人答复。

事实与理由:

2014年,被举报人冯双印在邓州市明园小区项目入股450万元。

同时,二被举报人均到售楼部工作。

当时,被举报人侯会玲还没有退休。

一直到现在,被举报人冯双印仍然属于在职人员。

上述事实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民终1066号民事判决、邓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381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以及《明园小区工程项目合作协议》、《20137.13/7.21股东会议纪要》、及《销售工作流程》等证据,充分证明被举报人的工作是负责房屋的销售工作。

他们二人却常年不上班,全日制在售楼处工作。
   
二被举报人的行为,违反了如下有关规定:

第一,违反规定吃空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吃空饷”问题主要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还规定:

“对“吃空饷”问题,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查实的问题“零容忍”,坚决纠正违规行为,严肃处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对违纪违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违反规定在企业中担任职务参与营利活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被举报人一家三口人,其中被举报人的女儿冯婷婷刚大学毕业不久。

冯双印的老婆侯会玲,在城郊供销社工作,放假多年,后来调入规划局,

2014年,被举报人拥有450万元人民币投资房地产。

被举报人冯双印拥有自己的私家车,为日产丰田凯美瑞,价值二十多万元。

被举报人的女儿冯婷婷在北京拥有自己家购买的住宅。

我们把被举报人的收入和支出一律按照2014年河南省官方统计的城镇非私营单位收支计算。

来源为河南统计局《2014年河南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保持增长》一文,互联网可见。

被举报人侯会玲按照从来没有过放假。

被举报人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为3,738,104元

上述数额,还不包括他的车辆和银行存款,支出也不包括他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请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查处被举报人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挽救被举报人,警示教育他人。

特此举报。

举报人:冯增辉、刘海生、林春笋、倪双印、刘仁哲、张风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日

附件:

1、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民终106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邓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381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4、《明园小区工程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一份。

5、《20137.13/7.21股东会议纪要》复印件一份。

6、《2014年前冯双印一家收入和支出情况一览表》一份。

备注:需要附件等证据材料请直接联系举报人。


编后话:

本网接到六个举报人的举报之后,为了慎重起见,专程专程送中共邓州市纪律监察委员会、邓州市检察院、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进行反映情况和调查。截止到发稿时止,没有任何一个单位和个人就此反馈意见,为此,根据举报人的要求,将举报信公开。

公开之后,如果对举报信有意见的单位和个人有新的意见建议,可以联系我们,一定给与认真对待。

20211115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