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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和法官不能滥用审查委托代理人的权力

时间:2023-03-30 人气: 作者: 朱以山

法院和法官不能滥用审查委托代理人的权力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应该是审查委托代理人的唯一标准

    自从新的《民事诉讼法》和新的《行政诉讼法》生效以来,个别各地各级法院掀起了一股针对委托代理人和辩护人资格的审查,笔者认为,这种审查是必要的,但是,有很多法院和法官,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为了限制当事人,特别是为了限制行政诉讼的原告,而对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百般挑剔。

    笔者认为,审查委托代理人和辩护人,应该以当事人为中心,应该充分体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审查的诉讼委托代理人的唯一标准。

    有人说,新的《民事诉讼法》,新的《行政诉讼法》和新的《刑事诉讼法》都对委托代理人和辩护人进行了规定,其实,这三大诉讼法只是规定了哪些人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和辩护人,并没有规定哪些人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和辩护人。就此问题,笔者曾经和一个高级法院的法官和两个中级法院的法官进行过探讨,他们认可并采纳了笔者的意见。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笔者认为,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自己手中的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用反了更不可。

    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的,法官和法院没有任何权力自行做出解释和限制。

    但是,法院和法院还是应该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出发来审查委托代理人和辩护人资格的,主要是审查委托代理人和辩护人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是应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应该审查委托代理人和辩护人出庭是否比当事人自己出庭更能够保护当事人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法官和法院的审查不能和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一致,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比如,国内不止一个法院就允许过文化和法律水平比当事人低的委托代理人于变化人出庭代理和辩护。

    当事人的信任和委托,是委托代理人和辩护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条件,如果当事人连自己的委托代理人和辩护人都无权委托,那么,当事人还有什么权力可言,还有什么人权可说?

    少数律师之所以也反对公民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是害怕这些公民代理人抢了他们的市场,是他们水平和能力不过硬的体现。律师,特别是当地的律师,在疑难案件和行政案件中,多数不会和法院及其法官较真。

    被告,特别是行政被告,不希望公民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是害怕自己败诉,因为在一个地方,在一个市县,律师不但是受政府司法局的管理和制约,而且,更多的律师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律顾问,这些律师出庭,根本就不可能代表行政诉讼原告的利益,甚至有个别的不良律师,专门出卖行政诉讼原告的利益。

    笔者认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应该是衡量委托代理人的唯一标准,确保每一起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才是最重要和最紧迫的。

    2018年7月18日

2023年3月30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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