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评:一份“已办结”通知背后的“未解决”困局
——评黑龙江省依安县一起历时两年的村务公开拉锯战

编者按:
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东平村村民李贵峰今天向编者反映,他自2024年3月开始,就依法书面向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东平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村务公开。但是,至今已经接近二年,不但没有依法公开,而且,依安镇政府只出具了一份《责令通知书》了事,向依安县政府反映,依安县政府倒是很快就给出具了一份《依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督促依安镇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的情况说明》,称“依安镇已多次向你进行了逐条答复,且所涉事项当时均已公开公示。”可是,李贵峰和村民们却没有看到任何公开公示。
于是,编者将2024年以来李贵峰给村委会、依安镇政府、依安县政府的申请材料等输入到腾讯元宝,得到了下面的锐评文章。编者没有改动一个字。
这是一场长达两年的维权拉锯战。核心是村民李贵峰依法申请村务公开,过程却演变成村委会“不理不睬”、镇政府“责令空转”、县政府“答复矛盾”的层层梗阻。依安县人民政府一纸轻飘飘的“情况说明”,声称“已办结”、“已多次答复”、“当时已公开”,试图为这场拉锯战画上句号,但这恰恰暴露了基层治理中形式主义与责任虚化的深层积弊。

一、事件复盘:一条完整的“依法维权”路径与处处碰壁的现实
根据多份文档,事件的脉络清晰可循:
1、起点(2024年3月20日):村民李贵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向东平村村委会提交《村务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包括土地征收补偿、低保发放、工程占地费等多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村务信息。
2、 初次受阻(2024年3月-5月):村委会在签收申
请后,超过法定期限未予任何答复。
3、 寻求行政救济(2024年5月26日):依据《村民
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李贵峰向负有法定“责令改正”职责的依安镇人民政府递交《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
4、镇政府“慢作为”与“软执行”(2024年5月-8月):镇政府拖延近三个月,直至李贵峰申请行政复议后,才于2024年8月20日出具《责令通知书》。该通知书虽要求村委会“30日内答复”,但内容笼统,未明确具体公开事项、标准与不执行的后果,缺乏强制力。
5、执行环节“瘫痪”:村委会对此《责令通知书》置之不理,并与镇经管站互相推诿责任(村委会称账目在经管站,经管站称在村委会),导致公开程序彻底停摆。
6、向县政府申请“督促”(2025年1月、2026年2月):在镇政府未能有效督促的情况下,李贵峰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向县级人民政府反映)及《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关于上级监督的规定,先后向依安县人民政府申请督促履职。
7、 县政府的“终结”回应(2026年2月14日):依安
县人民政府在《关于督促依安镇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的情况说明》中,做出了两个与事实明显矛盾的结论:一是称“此案现已办结”;二是称“依安镇已多次向你进行了逐条答复,且所涉事项当时均已公开公示”。
二、锐评:矛盾答复下的治理失效与信任流失
依安县政府的这份《情况说明》,非但未能解决问题,反而成为解剖基层治理痼疾的样本。
1.“已办结”是典型的“程序空转”与“形式主义”。从结果看,截至2026年2月(文档显示县政府出具说明的日期),李贵峰申请的核心信息(如二十年土地征收补偿款明细、特定工程占地费去向等)是否已真实、完整地向其本人及全体村民公开?文档中无任何证据显示。县政府仅依据“依安镇已答复”就判定“办结”,恰恰暴露了其将“程序履行”等同于“问题解决”的官僚逻辑。这正如文档3《农民日报》文章所批判的:政府虽作出责令通知,但“既未明确具体内容、期限”,“也未对村委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使得“责令”二字失去了法律应有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2.“已多次逐条答复”与事实严重不符,损害政府公信力。综合所有文档,李贵峰收到的实质性“答复”仅有依安镇政府在压力下出具的一份笼统的《责令通知书》。县政府所谓“多次逐条答复”从何而来?这种与可查证事实相悖的表述,不仅是对申请人诉求的漠视,更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和信访处理严肃性的践踏,严重削弱了群众对上级政府监督的信赖。
3.根源在于责任链条的断裂与“和稀泥”心态。在整个事件中,责任主体清晰:村委会是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主体,镇政府是法定的监督责令主体,县政府是更高层级的监督主体。然而,村委会拒不履行,镇政府“责令”不力、跟踪缺位,县政府则采取“文件转发”和“口头认定”的方式,回避了实质性的监督和问责。三级组织在法定职责面前形成了“击鼓传花”式的责任推卸闭环,其根源在于缺乏对“行政不作为”后果的刚性问责机制。

三、出路何在?超越“文件督办”的实质性监督
《农民日报》的文章已指明了法律路径:当乡(镇)政府“责令”无效时,村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镇政府继续履行“责令公开”的法定职责直至到位。这对李贵峰而言,是下一步可采取的法律行动。
但更值得深思的是制度层面的改进。要杜绝此类“拉锯战”,必须:
1.细化“责令”标准:上级政府发出的“责令”,必须包含明确的公开内容清单、合理的完成时限、具体的公开方式(如村民大会、公告栏、书面送达申请人),以及未按期完成的明确后果(如对村委会负责人的处理建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2.强化过程监督与问责:上级政府不能一“转”了之,必须建立对“责令”执行情况的跟踪、核查机制。对于拒不执行或敷衍执行的村委会,镇政府应依法启动更严厉的监督措施;对于履职不力的镇政府,县政府应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监察规定严肃问责,而非出具一纸“情况说明”了事。
3.引入第三方监督:对于涉及重大资金、长期未公开的村务(如长达二十年的征地补偿账目),可考虑由县级审计、农业农村等部门直接介入审计核查,或引入村民代表、独立第三方参与监督,打破“内部循环”的僵局。
结论
依安县政府这份试图“终结”问题的《情况说明》,恰恰是问题远未解决的证明。它揭示了个别基层政府将“回应”等同于“解决”、将“转办”等同于“履职”的惰政思维。村务公开绝非小事,它关涉基层民主、集体资产安全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打通这“最后一公里”的监督,需要的不是文字游戏式的“已办结”,而是刀刃向内的责任追究和实实在在的信息公开。否则,流失的不仅是村民的知情权,更是基层治理的根基——公信力。
2026年2月14日星期六于哈尔滨
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李贵峰,男,汉族,身份证号:230223195610210015,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东平村新街一委一组,电话:13199687423.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依安镇东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陶园,手机号码:132067353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30223A63971253U,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依安镇城北一公里处。
申请事项:
请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2024年3月20日申请的村务。
事实和理由:
2024年3月20日,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村务公开,并将《申请村务公开申请书》EMS邮寄给了被申请人,号码为1122333304148,经过中国邮政网站查询,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陶园已经于2024年3月22日收到。
2024年5月26日,申请人向依安镇人民政府提交《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要求其履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职责,但镇政府仍不作为。一直到2024年8月20日才出具《责令通知书》,要求村委会30日内答复,只是通过依安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给了申请人一份《责令通知书》复印件。但是,村委会至今已经一年大多了,被申请人仍然拒绝公开任何村务信息,且与镇经管站互相推诿(村委会称账目在经管站,经管站称账目在村委会)。 依安县依安镇政府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督促公开。
申请人认为,依安镇政府未对村委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责令”程度,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和执行力,以致于村委会一直未公开账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已经达到了极为严重的程度。
为此,申请人决定向依安县人民政府申请督促村务公开,请依法督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2024年3月20日申请的村务,并采取有效执行措施。
此致
依安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名)李贵峰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2024年3月20日写的村务公开申请书打印件一份。
3、 EMS号码为1122333304148回执复印件一份。
4、 中国邮政网站号码为1122333304148邮件轨迹查询结果打印件一份。
5、 2024年8月20日才出具《责令通知书》复印件。
6、 《农民日报》文章:《村委会拒绝公开村务怎么办》一文打印件。
村务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李贵峰,男,汉族,身份证号:230223195610210015,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东平村新街一委一组,电话:13199687423.
申请事项:
1、请依法书面公开东平村村委会2003年1月到1日2023年1月1日20年间,本村的土地被征收数量、位置和征地补偿费数额的及其使用、分配方案等村务信息。
2、关于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和村民会议批准情况相关村务信息。
3、本村享受低保人员的具体情况和每月得到的低保数额。
4、对依安县天园公墓有限公司、依安县泰西河防洪工程等占用东平村的土地详细情况进行说明,并将给付的占地费、补偿费予以书面公开。特别是将土地承包给依安县天园公墓有限公司栽树,每年收取租金的情况。
5、对没有给付占地费的情况和理由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并说明不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理由。
事实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相关的村务,多年来都没有依法公开,作为村民代表都无权查阅和知道,是非常不正常的,请立即依法公开,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此致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依安镇东平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李贵峰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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