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全民共同富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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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适时推进遗产税立法
摘要:长期以来,关于中国是否应开征遗产税的讨论不绝于耳。本文作者朱以山认为,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适时推进遗产税立法,不仅是完善税制、促进社会公平的内在要求,更是助力共同富裕、激发社会创新活力的重要制度设计。本文将系统阐述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对主要反对意见进行理性辨析。
一、 引言:为何现在需要重提遗产税?
遗产税,古称“死亡税”,并非新鲜事物。从4000年前古埃及法老胡夫为筹措军费而设,到1598年荷兰的现代起源,再到英、法、美、日等主要经济体的普遍开征,它已成为现代国家财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虽在1940年短暂开征,且建国后多次列入税制改革规划,却始终未能落地。
然而,时至今日,国内外形势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数十年,社会财富积累已达到相当规模,但贫富差距、代际固化等问题也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重新审视并推动遗产税立法,具有前所未有的紧迫性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二、 征收遗产税的四大核心理由
1. 调节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这是遗产税最核心的功能。根据《2025年全球财富报告》等权威数据,中国前10%的富裕人群掌握了超过60%的社会总财富,而基尼系数长期处于高位。巨额遗产的代际传递,使得“寒门难出贵子”成为现实困境,严重侵蚀了社会财富的流动性和分配的公平性。
数据支撑:
研究表明,OECD国家平均遗产税收入约占GDP的0.5%。若中国参照此标准,每年可为国家带来数千亿元的财政收入。这笔资金定向用于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均等化,能有效补偿起点的不公,为底层民众创造更多向上流动的机会。
案例分析:
日本在2015年大幅提高遗产税最高税率至55%,有效遏制了财富过度集中于老年一代,促进了年轻世代的消费和创业活力。韩国同样通过高额遗产税,迫使财阀家族出售资产以缴纳税款,客观上起到了拆分垄断、激活市场竞争的作用。
2. 激励个人奋斗,激发社会活力
遗产税并非“劫富济贫”的平均主义,而是旨在打破“躺平式继承”的懒惰性循环。当后代无法依赖巨额的“天降之财”时,他们被迫依靠自身能力去学习、工作、创新和竞争。这不仅能减少“富二代”群体中的挥霍无度和无所事事现象,减少社会问题,更能从根本上激发整个社会的进取精神和创造力。
经济学原理:从行为经济学看,遗产税降低了“不劳而获”的预期效果,从而提高了劳动和创业的相对回报率。这与“勤劳致富”的核心价值观高度契合。
对比视角:美国之所以能长期保持强大的创新活力,与其相对完善的遗产税制度不无关系。科技巨头如比尔·盖茨、沃伦·巴菲特等公开支持遗产税,正是因为他们认识到,不加约束的财富继承会扼杀下一代的奋斗动力,最终损害国家的根基。
3. 完善反腐倡廉的制度闭环
逻辑链条:对于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继承人若要合法继承并享受,就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高额遗产税。这会极大增加非法所得“洗白”和代际转移的成本与风险。同时,税务部门与反洗钱、纪检监察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将使异常的大额资产暴露在阳光之下,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国际实践:许多发达国家都将税务申报作为反腐败的重要一环。例如,瑞士虽然以银行保密著称,但在面对遗产税申报时,继承人仍需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这为各国提供了有益借鉴。
4. 引导慈善捐赠,优化资源配置
合理的遗产税制度通常配套慈善捐赠全额免税条款。这会产生强大的“推拉效应”:一方面,高额的税率“推动”富人寻找避税途径;另一方面,慈善免税政策“拉动”他们将财富投向公益事业。
效果:美国洛克菲勒、卡内基等家族基金会以及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的崛起,都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制度设计密不可分。这些基金会将私人财富转化为公共福祉,在教育、医疗、环保等领域发挥了巨大作用。中国若能效仿,将有力推动第三次分配,弥补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缺陷和不足,让更多的人关注投资慈善事业。
三、 对主要反对意见的理性回应
1. “会导致资本外流”
这是最常被引用的反对理由。诚然,资本流动受多种因素影响,税收只是其中之一。更重要的是,中国的法治环境、市场规模、基础设施和产业链优势才是吸引资本的“压舱石”。
实证分析:美国、日本、欧洲等高遗产税国家并未因此出现资本枯竭。相反,避税天堂(如开曼群岛)的低税率反而吸引了大量“热钱”和灰色资本,加剧了金融风险。与其担心正常的资本流动,不如通过加强国际税收协作(如CRS共同申报准则)、完善外汇管制和优化营商环境来应对。因噎废食,只会错失良机。
2. “征管成本太高,技术不可行”
过去,这确实是难题。但如今,情况已截然不同。
技术进步:中国已建成全球领先的金融基础设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银行存款实名制、股票债券穿透式监管、数字人民币的推广,以及金税四期工程对企业和个人收支的全面监控,使得税务机关有能力、有条件摸清高净值人群的资产底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应用,更可大幅降低征管成本。
简化设计:可以采用“宽免额+累进税率”的简单模式。例如,设定1000万或2000万元以上人民币为起征点,只对超出部分征税。这样既保证了税源,又避免了干扰绝大多数普通家庭,大幅降低了征管复杂度。
3. “会抑制储蓄和投资,打击经济活力”
这种担忧混淆了“储蓄/投资”与“消费/享乐”。遗产税主要针对的是“非生产性的财富代际转移”,而非生产过程中的投资。
区分概念: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进行的再投资,可以通过折旧、成本抵扣等方式获得税收优惠,不受遗产税直接影响。受到抑制的,恰恰是那些将巨额财富囤积于豪宅、艺术品、奢侈品、铺张浪费等非生产性资产的行为。将这部分财富引导至实体经济或公益领域,反而更有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四、 结论与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征收遗产税利大于弊,且条件已基本成熟。为了确保政策的平稳落地和良好效果,建议如下:
1.审慎立法,循序渐进:
建议在2030年之前完成《遗产税法》的立法工作。初期可设置较高的起征点(如3000万元人民币)和较低的税率(如20%-40%),并给予5-10年的过渡期,让社会充分适应。
2.配套赠与税,堵塞漏洞:
为防止在生前通过赠与方式规避遗产税,必须同步开征赠与税,实行统一的税率和免税额。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打通央行、住建、公安、民政、市场监督、证监等部门的数据孤岛,建立全国统一的高净值人群资产信息平台。
4.鼓励慈善捐赠:
明确对公益慈善捐赠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并与遗产税减免挂钩,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历史经验表明,一个健康的社会不应容忍财富的无限度代际固化。适时开征遗产税,是中国走向现代化强国、实现共同富裕道路上绕不开的一课。这考验的不仅是国家的治理智慧,更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决心与勇气。
2012-4-23
2024年8月23日星期五于北京
2026年8月16日星期日修改于黑龙江海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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