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行贿者一律无罪

索贿官员应加倍惩罚

——论对民营企业家行贿案件的全面清理与刑法修正

被迫行贿者一律无罪 索贿官员应加倍惩罚 (图1)


内容摘要:

当前我国民营经济的刑事司法环境亟待改善。社会上流行着一句话:"一半民营企业家在监狱,一半走在通往监狱的路上。"更令人忧虑的是,近年来大量民营企业家选择"用脚投票",流失海外逐年增加。造成这一困境的核心原因之一,是刑法对"被迫行贿"的严苛追诉与对"索贿官员"的纵容。本文主张:必须彻底修改现行刑法,确立"被迫行贿一律无罪"的基本原则,对索贿官员实施加倍惩罚;对民营企业家行贿从轻、减轻和免于刑事处罚。同时,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已判决的被迫行贿企业家案件进行全面重审,以刮骨疗毒的勇气纠正历史积案、错案,切实保护民营经济,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快速发展。

关键词:

被迫行贿;绝对除罪;索贿加重;再审平反;加大民营企业家保护力度

一、民营企业对我国社会的巨大贡献。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壮阔图景中,民营企业早已不是配角,而是当之无愧的主力军。回顾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历程,民营经济从“有益补充”成长为“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国家的贡献渗透到了经济社会的每一个毛细血管之中。

最直观的体现是在宏观经济的支撑上。如今,民营经济的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GDP)中的占比已超过60%,是国家经济增长的首要引擎。与此同时,民营企业贡献了全国50%以上的税收,为公共服务和国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障。

更为深远的贡献在于就业与创新。民营企业是吸纳就业的“蓄水池”,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尤其是近年来,90%以上的新增就业都来自民企,这不仅关乎亿万家庭的生计,更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民营企业展现了惊人的活力,贡献了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在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比已超过九成,成为突破“卡脖子”技术、推动产业升级的关键力量。

此外,民营企业还是对外开放的先锋。当前,民营企业进出口总额占全国的比重已超过一半,出口占比更是超过六成,连续多年稳居我国第一大外贸经营主体,将中国制造和中国服务带向全球。在企业数量上,民营企业占据了全国企业总数的90%以上,这种庞大的市场主体规模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

除了经济数据,民营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同样表现突出。无论是投身“万企兴万村”助力乡村振兴,还是在抗击疫情、抢险救灾中的慷慨解囊,亦或是日常广泛的公益慈善活动,民营企业都在用实际行动回馈社会,成为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

可以说,中国经济发展之所以能创造举世瞩目的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正如官方评价所言:“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

二、 引从"在路上"到"漂海外"的司法危机

民营企业家"一半在监狱,一半在通往鉴于的路上",这句民间俚语精准地描绘了民营企业家群体的法律焦虑。比这更糟糕的是,这种焦虑正在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资本外逃、外流。据多方数据显示,包括香港在内的中国高净值人群(以民营企业家为主)的移民比例逐年攀升,资产外流规模巨大。

为什么这些曾经满怀热情的创业者要选择离开我们伟大的祖国?除了市场因素外,一个重要的隐形推力是刑事法律风险的不确定性。在政商交往中,许多企业家并非死于市场竞争,而是死于官员的贪婪。他们为了保住企业、发放工资、维持运转,不得不在"不给钱就关门"的威胁下向官员输送利益。然而,一旦反腐风暴来临,这些"被迫行贿"的企业家往往被视同主动"围猎"者,一并被送进监狱。这种"官员伸手、老板坐牢"的倒挂现象,若不根除,中国民营经济的信心将难以真正修复,中国民营经济将会遭受更大的灾难。

比"入罪"更可怕的是"出走"。据《中国国际移民报告》及多家私人银行调研,中国个人资产超亿元的民营企业主中,约27%已移民,近47%正在考虑或办理移民,这一比例近十年持续攀升。大量企业家选择"投资移民+资产转移",坦言主因是"缺乏安全感"——担心与官员的任何往来都可能被追溯为行贿罪,企业一夜归零。如果刑法不能区分"主动围猎"与"被迫求生",不能严惩索贿源头,民营企业家将继续用脚投票,带走的将是税收、就业与国家竞争力。

被迫行贿者一律无罪 索贿官员应加倍惩罚 (图2)

三、 "被迫行贿"必须一律无罪,才能能留住更多民营企业家

(一)现行法律的虚伪与苛刻

现行《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这是一个典型的"恶法"陷阱。它假定企业家在被勒索时,还能像圣人一样分毫不取(未获不正当利益)。但在现实中,企业家被索贿往往发生在正常的审批、验收、融资环节,他们获得的本就是依法应得的正当利益。司法机关却常常倒果为因,认定只要企业拿到了项目,就是"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从而定罪。

    退一步讲,即使获得了不正当利益,也完全是官员滥用职权造成的,应当加倍追究官员的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二)被迫行贿的本质是"紧急避险"

从法理上看,当国家工作人员的索贿行为直接威胁到企业的生存(如吊销执照、切断贷款、强令停工停产停业)时,企业家的给付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防御性的紧急避险。此时,保护企业财产权和数百名员工就业的合法权益,远高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合法权益。

因此,凡是能够基本证明、初步证明属于"被迫行贿"(即受勒索、受刁难、受威胁、受暗示)的,无论是否获得利益,均应一律宣告无罪,因为按照常理,任何人都不愿意当孙子。 不应再设置任何模糊地带,让司法机关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去"误伤"大批守法企业家。

 

(三)典型案例:被迫者的悲剧

1. 案例一(重判行贿,轻纵索贿): 某地开发区主任长期刁难一家制造企业,暗示不"表示"就不给用地指标。企业主被迫送上百万现金,后该主任因其他案件案发。法院认定主任为"被动受贿",因退赃积极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而该企业主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重刑,企业破产清算。老板为了活命给了钱,结果命保住了,人进去了。

2. 案例二(事后反咬): 某局长向工程老板暗示急需用钱买房,老板被迫借款(实为索贿)。后局长事发,为撇清关系,坚称是老板主动行贿以求关照。由于老板无法证明是"被勒索",最终被定罪判刑,而局长因"如实供述"获得从轻处理,只给与免职。

四、 立法建议:以重典治权,以赦免安商

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即启动修订刑法,并配套出台司法政策:

(一)修改《刑法》:索贿罪独立成条,刑罚加倍

建议增设或修改条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理由: 必须将索贿与普通的被动受贿彻底切割。索贿是公权力的公然抢劫,其主观恶性极大。只有将索贿的起步刑期大幅提高(建议较普通受贿至少加重一倍以上),才能从源头上斩断官员伸向民企的黑手,才能有效保护民营企业。

《民营经济促进法》主要是促进民营经济,在保障民营经济方面是远远不够的。

(二)确立"被迫行贿绝对除罪"原则

建议修改《刑法》第389条为:"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刁难、威胁而给予财物,或者为了获取依法应当获得的行政许可、审批、税费优惠而给予财物的,不属于行贿。"

删除"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这一致命条款,给全体民营企业家一颗真正的"定心丸"。

(三)对已决案件全部启动重审与平反

这是最关键的一步。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通知,对《刑法修正案(十二)》实施前及实施后判决的所有涉及民营企业行贿的案件进行全面排查。

凡是有证据证明存在官员索贿、刁难、暗示情形的;

凡是企业家行贿目的是为了企业正常经营而非非法牟利的;

应当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和新的司法精神,启动再审程序,宣告无罪,返还被查封的财产,恢复企业家的名誉。

五、 不能让我们的国家机关成为破坏民营经济发展的工具

民营企业再强大,他们在强大的国家权力面前,始终是弱得不能再弱的弱者,他们在国家权力面前只有服从的份。

"保护民营企业家"不能止于座谈会和发文件。如果法律不真正保护那些被官员逼良为娼、被迫行贿的企业家,那么所有的政策红利都只能是可望不可及的空中楼阁,都是没有实际作用的望梅止渴。

我们必须承认:在权力不对等的博弈中,立法者应当始终站在弱者的一边,始终站在创造财富者的一边。

一律免除被迫行贿者的刑事责任,加倍惩罚索贿的贪官,重审过去的冤错案件。即使不属于索贿的情况,对受贿者刑罚也必须远高于行贿者的,没有受贿者就没有行贿者。唯有如此,才能让那些还在路上的企业家停下来,让那些逃亡在海外的企业家想回来、敢回来,让中国的民营经济重新焕发出生机,中国的经济才能发展更快,中国在国际上才能更有地位。

2026年6月8至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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